一般財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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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財產稅(General Property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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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征收範圍和課征方式的不同,財產稅可分為一般財產稅和個別財產稅兩大類。
一般財產稅也稱綜合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所擁有的全部財產,按其綜合計算的價值進行課征的一種財產稅。理論上是如此,但現實中一般財產稅並非將納稅人所有的財產都作為計稅依據,在課征時通常要考慮到對一定貨幣數量以下的財產和納稅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免稅,以及負債的扣除,有的國家一般財產稅中還規定了起徵點。
目前,世界各國的一般財產稅大致有三種類型:
1、名為一般財產稅,實為有選擇的財產稅,如美國現今的財產稅就屬於這種類型。
2、規定免稅項目,以應稅財產總價值額減去負債後的凈額為計稅依據,設免稅扣除及給予生活費豁免,採用比例稅率的一般財產稅,如德國、荷蘭等國就實行這種財產稅。
3、以應稅財產總價值額減去負債後的凈值額為計稅依據,採用累進稅率的一般財產稅,如英國、印度、瑞典等國就推行這種類型的財產稅。
通常一般財產稅是以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在本國擁有的財產或財產收益權的外國法人公司作為納稅義務人,很少涉及本國公司法人。因為對本國公司法人的財產課稅,實際上是以其資本作為課稅對象,不利於經濟效益的提高,有悖於稅收不應課及資本的原則。
為便於實際操作,各國的一般財產稅對於免稅財產大都採取列舉法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列舉徵稅的一般財產主要有: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等建築物及土地改良物;個人擁有的存款、發放的貸款、購買的公司債券與股票等;不動產使用的收益權;某些無形資產的長期收益權;金銀、珠寶等貴重物品。
列為免稅的財產一般有:個人及其家庭日常使用的傢具、日用器具、食用等生活必需品;個人及其家庭投保的生命保險金;農業用地、農作物及其他農用資產;個人從事職業的用品;從事科學研究的資產;非營業用的收藏、收集品;個人獲得的撫恤金、養老金;專利權、著作權、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