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財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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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征收範圍和課征方式的不同,財產稅可分為一般財產稅和個別財產稅兩大類。
個別財產稅也稱特別財產稅(Special Property Tax)或特種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擁有或支配的某種特定財產單獨課征的一種財產稅。如對土地征收的地產稅或土地稅,對房屋征收的房產稅,對土地和房屋合併征收的房地產稅等都屬於個別財產稅。個別財產稅在課征時一般不需要考慮免稅和扣除。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個別財產稅呈現著合併的趨勢,稅種日趨減少。
在實踐當中,由於個別財產稅的課稅對象、徵稅方法和計稅依據不完全相同,各國所征收的個別財產稅在名稱都不盡相同,如日本的法律規定對在日本擁有土地的個人和公司要征收一定比例的土地價值稅,印度則規定對占有農耕地的地主征收土地稅,巴西則對用於種植莊稼、飼養牲畜、農業企業等的農業用地按累進稅率征收農村土地稅,而新加坡則對不動產的擁有者征收財產稅和財產稅附加,等等。
歸納起來,個別財產稅主要有三種類型:
1、土地稅。即以土地為為課征對象的稅收。根據不同的課征方法和計稅依據,土地稅主要有地畝稅(以土地的單位面積為計稅依據,按應稅土地面積的大小確定納稅額的一種稅,如我國古代的田賦基本上屬於這種形式)、地價稅(以土地的單位價值為計稅依據,按應稅土地的價值大小確定應納稅額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以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時該土地的價值增加額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土地收益稅(以土地所有者為納稅人,以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的一種稅)和土地所得稅(以土地轉讓者為納稅義務人,以應稅土地的轉讓所得為計稅依據的一種稅)。
2、房產稅。即以房屋、地上建築物為徵稅對象的稅收。由於計稅依據的不同,現實當中的房產稅又可分為財產稅性質的房產稅(這種房產稅以房屋的數量或價值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率征收,收益稅性質的房產稅(這種房產稅以房屋的租金收益為計稅依據,准予扣除房屋折舊和修繕等費用,如法國征收的私人住宅稅)、所得稅性質的房產稅(這種房產稅以房屋使用權的出讓所得為計稅依據)和消費稅性質的房產稅(這種房產稅以房屋居住人或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房屋租金或傢具價值為計稅依據,准許扣除一定的費用,按規定的稅率征收)。
3、不動產稅。即以土地、房屋等建築物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實際上就是房產稅和地產稅的合併征收。現實中各國征收的不動產稅有統一不動產稅和分類不動產稅兩種不同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