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消費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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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消費行為稅(excis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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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消費行為稅是以某些特定消費行為為徵稅對象的一種稅。
社會消費行為是多種多樣的,特種消費行為稅只是國家在一定時期內根據政策的需要而選擇一些需要限制或調節的消費行為課稅。1950年1月政務院頒佈《全國稅政實施要則》,確定全國統一征收特種消費行為稅。1950年4月,財政部制發了《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草案》,1951年1月政務院正式公佈《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廢止了各地征收的單行辦法。
1953年稅制修正,對工商業營業稅稅制的變動主要有:
(1)根據簡化稅制的原則,將工商業書立的發貨票、銀錢收據等憑證應完納的印花稅和營業稅附加併入營業稅內,相應調整了營業稅的稅率。
(2)將特種消費行為稅改稱文化娛樂稅,對筵席、冷食、旅館、舞廳征收的特種消費行為稅均併入營業稅。
特種消費行為稅的徵稅對象
特種消費行為稅以特定的幾種消費行為為徵稅對象,價外徵稅,由消費者直接負擔稅款,由經營這些業務的單位負責代徵。
特種消費行為稅的徵稅對象包括:電影戲劇及娛樂、舞場、筵席、冷食、旅館等5個稅目。
特種消費行為稅的稅率,實行有幅度的比例稅率。
具體如下:
(1)電影戲劇及娛樂,按票券價格的10%~30%徵稅;
(2)舞場,按票券價格的50%徵稅;
(3)筵席,起徵點為3萬元(均為舊人民幣,下同),不計人數,按每次消費金額計徵,日常包夥不徵,稅率為消費金額的10%~20%;
(4)冷食,起徵點為1萬元,不計人數,按每次消費金額計徵,稅率為消費金額的10%~20%;
(5)旅館,起徵點為2萬元,按旅館每號房間每日房金或宿費計徵,稅率為金額的5% ~20%。名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在上述規定稅率的幅度內根據實際制訂適用稅率。1953年修正稅制時,根據1952年12月31日政務院財經委員會《關於稅制若幹修正及實行日期的通告》規定,特種消費行為稅改稱文化娛樂稅,“電影戲劇及娛樂”稅率不變,對筵席、冷食、旅館、舞廳的徵稅併入營業稅內征收。
文化娛樂稅是指對經營文化娛樂的企業及組織舉辦文娛演出單位,就其售票收入或收費金額征收的一種稅。電影、戲劇及娛樂,原是特種消費行為稅的一個稅目。1953年修正稅制時取消了特種消費行為稅,這個稅目改為文化娛樂稅。1956年5月3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公佈了《文化娛樂稅條例》,5月4日,財政部公佈了《文化娛樂稅條例施行細則》,在全國施行。文化娛樂稅的納稅人為以經營電影、戲劇、歌劇、舞蹈。音樂、曲藝、雜技等文化娛樂的企業、文化娛樂的組織舉辦文化娛樂演出的單位。其計稅依據是以經營企業和演出單位所得的售票收入或收費金額。
文化娛樂稅於1966年9月停徵。
稅率是按城鎮人口多寡和電影、戲曲等不同娛樂種類分級確定,共分甲、乙、丙、丁、戊5個等級。甲級適用於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稅率是電影為25%,戲曲為10%;乙級適用於30萬以上不滿100萬人口的城市,稅率是電影為20%,戲曲為8%;丙級適用於10萬以上不滿30萬人口的城市,稅率是電影為15%,戲曲為6%;丁級適用於2 萬以上不滿10萬人口的城鎮,稅率是電影為10%,戲曲等4%;戊級適用於2萬人口以下的城鎮及農村,稅率是電影為5%,戲曲等為2%。
另外條例還規定,不適宜按照規定稅率執行的地區可按照規定提高或降低稅率。《文化娛樂稅條例》還規定了減稅免稅的內容。其中有:
(1)為慰勞人民解放軍、烈士家屬、軍人家屬或者為籌募教育、救濟基金所舉辦的義務演出,經市、縣人民委員會批准,全部免稅;
(2)專場放映新聞紀錄、科學影片全部免稅;
(3)收費低廉的街頭演藝全部免稅;
(4)為兒童專場演出的文化娛樂項目全部免稅;
(5)小型文化娛樂的企業、小型文化娛樂的組織,經市、縣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減稅或者免稅;
(6)其他演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減稅或者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