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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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稅(Tax Relie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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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免稅是對某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鼓勵或照顧措施。減稅是減徵部分應納稅款;免稅是免徵全部應納稅款。減稅免稅規定是為瞭解決按稅制規定的稅率徵稅時所不能解決的具體問題而採取的一種措施,是在一定時期內給予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同時也是稅收的統一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具體體現。
(1)稅基式減免。即通過縮小計稅依據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應用形式有設起徵點、免徵額、允許跨期結轉等。
(2)稅率式減免。就是通過降低稅率的方式來實現稅收的減免。
(3)稅額式減免。就是通過直接減免稅收的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包括全額免徵、減半征收、核定減徵率、核定減徵額等。
①法定減免,是減免稅的一種分類。凡是由各種稅的基本法規定的減稅、免稅都稱為法定減免。它體現了該種稅減免的基本原則規定,具有長期的適用性。法定減免必須在基本法規中明確列舉減免稅項目、減免稅的範圍和時間。如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避孕用品等免稅。
②臨時減免,又稱“困難減免”,是指除法定減免和特定減免以外的其他臨時性減稅、免稅,主要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某些特殊的暫時的困難。而臨時批准的一些減稅免稅。它通常是定期的減免稅或一次性的減免稅。如納稅人遇有風、火、水等自然災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後。可給予定期的或一次性的減稅、免稅照顧。
③特定減免,是根據社會經濟情況發展變化和發揮稅收調節作用的需要,而規定的減稅、免稅。特定減免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在稅收的基本法確定以後,隨著國家政治經濟情況的發展變化所作的新的減免稅補充規定;二是在稅收基本法,不能或不宜一一列舉,而採用補充規定的減免稅形式。以上兩種特定減免,通常是由國務院或作為國家主管業務部門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作出規定。特定減免可分為無限期的和有限期的兩種。大多特定減免都是有限期的,減免稅到了規定的期限,就應該按規定恢復徵稅。
減免稅稅款,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用途和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要求使用,稅務機關要對其加強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
(一)經批准減免稅的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期間,必須按照統一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減免稅稅款的使用情況等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根據變化情況依法確定是否繼續給予減免稅。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因納稅人情況發生變化不應繼續給予減免稅或者納稅人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等情況,稅務機關有權停止給予減免稅,並有權追回已減免的稅款;減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徵稅。
(四)納稅人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或未經稅務機關批准擅自比照有關規定自行減免稅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五)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減免稅管理情況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依據、範圍、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2、填寫《政策性減免稅申請表》等相關減免稅申請表。
3、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4、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件的複印件;
5、根據不同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減免稅申請。各具體減免稅項目還應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1)高新技術企業: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②開辦後最早獲利年度及最早獲利前一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
(2)“老、少、邊、窮”地區新辦企業:國務院或省政府批覆認定“老、少、邊、窮”地區文件。
(3)受災企業:受災證明材料。
(4)勞服企業:①勞服企業認定證書;②勞服企業年檢合格證;③待業證、失業證、富餘證等有關待業人員證明;④企業職工工資表等可以說明企業在職職工人數的憑證;⑤安置比例計算及附加說明。
(5)國有企業興辦第三產業安置富餘職工:①有關人員下崗正式文件;②富餘證、待業證等證明件;③企業職工工資表等可說明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憑證;④安置比例計算及附加說明。
(6)校辦企業:①校辦企業認定證書;②企業非承包性質的證明材料;③企業上繳主管部門或學校利潤的財務憑證。
(7)福利企業:①福利企業認定證書;②福利企業年檢合格證;③“四殘”人員證明件;④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潤分配使用表、殘疾職工名冊。
納稅人按上述規定報送資料不全的,稅務機關應限期要求其補報;逾期不補或補報不全的,視為不符合享受減免稅條件,有權審批稅務機關不予審批。
稅務機關應隨時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但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受理的截止日期為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逾期減免稅申請不再受理,視同自行放棄享受減免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