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額式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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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免稅是對某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鼓勵或照顧措施。減稅是減徵部分應納稅款;免稅是免徵全部應納稅款。減稅免稅可以分為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和稅額式減免三種形式。
稅額式減免是指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全部免徵、減半征收、核定減免率以及另定減徵額等[1]。
(一)直接減免企業所得稅的項目有: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其中,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 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 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 中藥材的種植;
- 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 牲畜、家禽的飼養;
- 林產品的採集;
- 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 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 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此類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上述2、3項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覆享受減免稅優惠。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即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非居民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二)享受所得稅額抵免的項目有: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此項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此項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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