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额式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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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可以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形式。
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以及另定减征额等[1]。
(一)直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其中,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中药材的种植;
-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牲畜、家禽的饲养;
- 林产品的采集;
-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此类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2、3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二)享受所得税额抵免的项目有: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此项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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