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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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法(Method of Tax Exe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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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法全稱為“外國稅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又稱為“豁免法”,是指居住國政府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境外並已向來源國政府繳稅的所得免於徵稅的方法。
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多採用免稅法。實際上,是納稅人的居住國,承認來源地國的權利優先,放棄了自己國的徵稅權。
免稅法的指導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獨占地位,對居住在本國的跨國納稅人來自外國並已由外國政府徵稅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棄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免予課征國內所得稅。這就從根本上消除了因雙重稅收管轄權而導致的雙重課稅。
比如,納稅人收入150萬元,其中50萬元在來源的國不納稅,其中100萬元在國外繳了30萬元的稅,剩下的120萬拿回祖國,在祖國,100萬元就不收稅了,僅僅對沒有繳納稅款的50萬元收稅。
有一些國家,對於國外所得,不收稅,例如巴拿馬、阿根廷。
有一些國家,對於國外特定範圍的所得,在一定條件下不收稅,例如德國、法國、西班牙。
經合組織範本《關於對所得和財產的重覆徵稅協定範本》與聯合國範本《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特別推薦使用這種方法。
由於實行免稅法採用的稅率不同,免稅法可分為兩種形式:全額免稅法(Method of Full Exemption)和累進免稅法(Method of Progressive Exemption)。
1、全額免稅法
全額免稅法,即居住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納稅人課稅時,允許從其應稅所得額中扣除來源於境外並已向來源國納稅的那一部分所得。這種辦法在目前國際稅務實踐中已不多見。
2、累進免稅法
累進免稅法,即居住國政府對來源於境外的所得給予免稅,但在確定納稅人總所得的適用稅率時,免稅所得併入計算。也就是說,對納稅人其他所得徵稅,仍適用其免稅所得額扣除前適用的稅率。目前實行免稅制的國家,大多採用這個辦法。
1、免稅法的優點
1)可以徹底消除國際重覆徵稅。
2)在來源的國稅率低於居住國稅率時,居住國採用免稅法,可以使納稅人實際享受到來源的國給與的優惠。
3)在稅務管理方面,簡便易行。
2、免稅法的缺點
1)免稅法是建立在居住國放棄對其居民的境外所得的徵稅權的基礎之上,使居住國的利益受到損害。應該是兼顧來源的國、居住國、納稅人幾方面的利益。
2)在採用免稅法時,如果居住國對本國居民的境外收入免徵稅,在來源的國稅率低於居住國稅率時,就會出現在境外取得的的收入,比在境內取得的同樣收入,稅務負擔低。與公平原則不符。也會引起國內的資本與利潤,不正常地轉移到低稅負國家或者避稅地區。在實踐中,採用此種方法的國家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