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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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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Anti-Tax Avoidance)

目錄

反避稅定義

  反避稅是對避稅行為的一種管理活動。其主要內容從廣義上包括財務管理納稅檢查審計以及發票管理,從狹義上理解就是通過加強稅收調查,堵塞稅法漏洞

  (一)避稅一般認為是指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直接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法及相關法律存在的差異、漏洞、模糊之處,通過對經營活動、融資活動、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的精心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具有以下特點:其與偷稅有根本區別,是合法或者是不違法的;其目的是通過免稅、少納稅和延遲納稅,使稅收負擔最小化;其利用稅法的不完善或存在的漏洞,通過精心計劃和安排才能實施。

  (二)反避稅是指政府為了使納稅人的涉稅行為符合政府稅收立法意圖,以及為了依法及時足額征收稅款而對避稅行為採取的抵制措施。[1]

反避稅管理

  對於避稅的管理應當吸取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特別是使有關法律更具權威性和實用性。

  1、稅種設計要科學

  其目的是追求稅負的“縱向適度”和“橫向公平”。“縱向適度”對徵稅者來說即取之有度,發揮稅收對生產的促進作用,可緩和避稅行為。“橫向公平”要求既要註意徵稅的統一性,又要註意區別對待,加強稅收調節,將競爭的起跑線拉平。統一性和差別性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統一性是指同等情況應納同樣稅收,體現“稅收面前人人平等”。差別性指在統一起跑線上的納稅人,由於客觀因素優越,當然就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橫向公平也可緩和避稅行為。

  2、稅收立法管理嚴密

  其目的是堵塞漏洞。明確的納稅人,明細科學的課稅對象和稅目,剛性而統一的稅率,這是反避稅的基礎。反之,不當的納稅環節,過高的稅率,複雜不便的征收方法都有可能誘發避稅。

  3、稅務人員素質提高

  稅收中的避稅與反避稅,其實質是徵與納之間鬥智鬥勇。由於徵納雙方在避稅與反避稅利益上的差別,加強徵管隊伍管理就顯得極為需要。對納稅人來說,避稅成功利益直接歸個人所有,在處罰不嚴的情況下,最有誘惑性;而對徵稅者來說,反避稅成功,對徵管後的利益分配並不直接,甚至沒有利益,由此導致避稅行為積極主動,反避稅行為消極被動。所以,當務之急是解決徵管人員反避稅的動力機制和壓力機制,從而能積極從事反避稅活動。

  4、清理和調整稅收優惠政策

  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從兩方面對稅基產生危害:一方面優惠本身使稅基變窄或稅率變小;另一方面,一大批本來不該享受此項優惠的納稅人,通過“掛靠”活動來避稅。前者是稅務機關主動放棄的,後者則是派生的,也是稅務機關始料不及的。若任其發展下去,我國將演化為一個龐大的避稅地。因此,清理和調整稅收優惠政策迫在眉睫。立即關上稅收優惠閘門,任何理由都不應再作為出台新的稅收優惠措施的依據;稅收優惠的決策權必須收歸中央,防止越法減免,越權減免,越級減免。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均無權確立稅收優惠政策,一旦發生,當視為違法行為;統一稅收優惠辦法,改按企業、個人身份優惠為統一按地區、行業、產品給予優惠,公平稅負,統一規範。

  5、發揮註冊會計師的作用

  按照國際慣例,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企業財務時,通常要求企業有合理的利潤,為此都比較註重對轉讓定價的調整。因為在他們的心目中,如果對客戶過分的轉讓定價不聞不問,不作調整,在稅務部門審查時,是很難通過的,而且還將冒失信於稅務當局的風險,對今後開展工作影響極大。而我國的註冊會計師對客戶的轉讓定價基本上是置之不理的,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能介入這一領域,那麼部分轉讓定價就有可能在會計師審計階段得到調整,把避稅消滅在萌芽狀態。

  6、對轉讓定價在稅務調整後的賬務調整作出法律規定

  按照我國現行的有關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會計所得”與“計稅所得”基本上是一致的。這樣在對轉讓定價做稅務調整後,如果企業賬務不作調整,必然使“會計所得”與“計稅所得”不一致。雖然經稅務調整後企業的虧損額已經調減或調增利潤,然而由於會計賬戶不調整,企業賬面反映保持原樣,而且虧損額還要在以後年度結轉,久而久之有可能使我國的反避稅成果得不到會計保障。因此,在對轉讓定價作出稅務調整後,企業賬戶應同作出調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這在我國稅收制度規範化和會計制度標準化、國際化的條件下,尤其顯得重要。

加強反避稅的措施[1]

  避稅的存在,尤其是擴大化的違法避稅不可避免地會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一定負面影響,破壞納稅人之間的平等競爭,不利於市場機制的正常發揮。所以,加強反避稅工作尤為重要。具體而言,加強反避稅工作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一)建立完備的稅收制度,不斷完善稅收徵管體制其一,加強稅務機關的執法權,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嚴加審查,對偷漏稅行為嚴加處罰,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各項稅收政策的貫徹落實,從而防止偷漏稅及避稅現象發生。其二,加強稅務幹部隊伍建設,提高專管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強化反避稅意識,使其對各種避稅形式有深刻地認識,從而嚴把徵管關,保證稅收杠桿合理調節經濟行為。

  (二)加大避稅處罰力度面對瘋狂的國際避稅,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採取了重罰措施。如美國力度之大,令避稅企業望而生畏。目前,我國稅務機關對查出的避稅行為大都只進行納稅調整,很少罰款,使得避稅企業產生了僥幸心理。因此,我國應加強避稅的處罰性規定,加大避稅處罰力度。

  (三)充分利用網路加強稅務信息交流與合作,提高轉讓定價調查質量信息是稅務機關準確判斷和調整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重要前提。信息不靈是目前我國外商投資企業避稅失控、稅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儘快建立健全我國稅務信息網路,並儘快建立與海關、銀行、工商、外經貿、統計、物價等部門資料庫連接系統,從而形成一個廣泛的公共數據網路,以徹底解決信息渠道不通暢,且不能有效共用等問題。同時,還要積極開展國際國內稅務信息交流與合作,改變我國對產品的國際價格一無所知局面。另外,也要充分利用網路稅務資源,收集和調查分析可比信息資料,提高轉讓定價調查質量。

  (四)通過強化稅收征收管理反避稅科學嚴密的稅收徵管體系是堵塞稅收漏洞、防範避稅行為強有力的保證。因此,應切實強化稅收監督檢查機制,充分發揮監督檢查作用,以法治稅。具體而言:第一,普遍實行納稅申報制度,瞭解納稅人的經營活動及財產狀況。第二,加強調查審計,委派熟悉稅收政策和企業財務知識、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稅務人員專門就企業進銷商品的價格、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盈虧等方面進行分析、審計。如認定企業存在避稅行為,就應進行納稅調整。第三,實行以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為主、形式多樣的徵稅方式。另外,要普及利用電腦對納稅人申報資料進行審核,並將納稅人申報單與其他信息資料比照,從而核查申報資料的準確性和合理性。

國際反避稅措施

  國際避稅的存在,對國際經濟交往和有關國家的財權利益以及納稅人的心理都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因此,有關國家針對跨國納稅人進行國際避稅所採用的各種方法,採取相應的措施加以限制。國際反避稅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防止通過納稅主體國際轉移進行國際避稅的一般措施:

  (1)、對自然人利用移居國外的形式規避稅收,有的國家規定,必須屬於“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認,方可脫離與本國的稅收徵納關係,而對“部分的”和“虛假的”移居則不予承認。如德國規定,納稅自然人雖已失去本國居民身份,但仍有經濟聯繫的,應連續對其征收有關的所得稅,視其為特殊的“非居民”;

  (2)、對法人利用變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規避稅收負擔,有的國家對法人的國際轉移給予有條件的允許。荷蘭曾規定,准許本國企業在戰時或其他類似禍害發生時遷移到荷屬領地,而不作避稅處理,但對於其他理由的遷移,一般認為是以避稅為目的,而不予承認,仍連續負有納稅義務。

  2、防止通過徵稅對象國際轉移進行國際避稅的一般措施:國際關聯企業之間的財務收支活動、利潤分配形式體現著“集團利益”的特征,對這種避稅活動給予限制,關鍵是應堅持“獨立競爭”標準,即按照有關聯的公司任何一方與無關聯的第三方公司,各自以獨立經濟利益和相互競爭的身份出現,在相同或類似的情況下,從事相同或類似的活動所應承擔或歸屬的成本、費用或利潤來考查、衡量某個公司的利潤是否正常,是否在公司之間發生了不合理的安排。凡是符合“獨立競爭”標準的,在徵稅時就可以承認,否則,要按照這一標準進行調整,這樣就可以達到防止避稅的目的。

  3、轉讓定價調整:對關聯企業之間銷售貨物或財產的定價問題,一直是防止國際避稅的一個焦點。其中關鍵環節是確定一公平的價格,以此作為衡量納稅人是否通過轉讓定價方式,壓低或抬高價格,規避稅收。美國在《國內收入法典》中規定,關聯企業或公司彼此出售貨物或財產時,財政法規規定的公平價格,就是比照彼此無關聯各方,在同等情況下,出售同類貨物或財產付出的價格。調整轉讓定價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a、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即比照沒有任何人為控制因素的賣給無關聯買主的價格來確定;b、再售價格法,如無可比照價格,就以關聯企業交易的買方將購進的貨物再銷售給無關聯企業關係的第三方時的銷售價格扣除合理的購銷差價來確定;c、成本加利法;對於無可比照的價格,而且購進貨物經過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則採用以製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規的會計核算辦法組成價格的方法;d、可比利潤法,即把關聯企業賬面利潤與經營活動相類似的非關聯企業實際利潤相比較,或者將關聯企業賬面利潤與其歷史同期利潤進行比較,得出合理的利潤區間,並據以對價格作出調整。

  4、防止利用避稅地避稅的措施:針對國際避稅地的特殊稅收優惠辦法,一些國家從維護自身的稅收權益出發,分別在本國的稅法中相應作出規定,以防止國際避稅發生。其中美國的防範措施規定最複雜,也最典型。美國《國內收入法典》規定,只要在國外某一公司的“綜合選舉權”股份總額中,有50%以上分屬於一些美國股東,而這些股東每人所持有的綜合選舉權股份又在10%以上時,這個公司就被視為被美國納稅人控制的外國公司,即外國基地公司。而且這個股權標準只要外國一家公司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發生過,該公司當年就被視為外國基地公司。在上述條件下,凡按股息比例應歸到各美國股東名下的所得,即使當年外國基地公司未分配,也均應計入各美國股東本人當年所得額中合併計稅,這部分所得稱為外國基地公司所得,共應繳外國稅款可以獲得抵免,以後這部分所得實際作為股息分配給美國股東時,則不再徵稅。

  5、加強征收管理:近幾十年來,許多國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了征收管理,制定了比較嚴密的稅收管理制度。

  (1)、納稅申報制度,嚴格要求一切從事跨國經濟活動的納稅人及時、準確、真實地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自己的所有經營收入、利潤、成本或費用列支等情況。

  (2)、會計審計制度,與納稅申報制度密切相關的是如何對跨國納稅人會計核算過程及結果進行必要的審核,以檢查其業務或帳目有無不實、不妥以及多攤成本費用和虛列支出等問題。

  (3)、所得核定製度,許多國家採用假設或估計的方法確定國際稅納人的應稅所得。徵稅可以基於一種假設或估計之上,這不是對稅法的背棄,而是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採取的有效辦法。如在納稅人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或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可以由稅務機關參照一定標準,估計或核定一個相應的所得額,然後據以徵稅。

參考文獻

  1. 1.0 1.1 何勁軍.避稅與反避稅探討[D].財會通訊:理財版.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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