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利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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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利潤法(Comparable Profit Method; C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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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利潤法是指在可比情況下,按非受控納稅人(可比方)與其他非受控納稅人從事同樣經營活動所得的利潤率(利潤水平指標)來推算受控納稅人(被檢方)在關聯交易中應使用的轉讓價格。如果被檢方的利潤水平指標與那些非受控納稅人的經營利潤指標相一致,那麼被檢方的利潤數額將被確認為是公平交易的結果;但如果被檢方的利潤水平指標與可比方的經營利潤指標不一致,有關稅務當局就要按可比方的經營利潤指標對被檢方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可比利潤法基於以下假定:從長期來看,相同情況下的納稅人應當取得相同的利潤。可比利潤法既可以用於無形資產的轉讓,也可以用於有形貨物的銷售。這種方法是美國倡議的,目前除了美國外,只有紐西蘭、南韓、越南、菲律賓等少數國家採用。中國稅法也允許採用可比利潤法。
1、找到一個業務活動比較簡單、沒有價值較大的無形資產或獨特資產發揮功能的關聯企業作為受檢方,如製造企業與批發企業進行關聯交易,則應選擇批發企業作為受檢方。
2、選擇最適當的利潤率指標。例如,資本利潤率(營業利潤/經營資產)、銷售利潤率(營業利潤/銷售額)、貝里比率(毛利額/營業費用)。這裡的營業利潤等於毛利額減去營業費用後的差額。經營資產是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全部資產的價值,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但不包括對外投資和債券投資,其金額為年度平均價值。
3、尋找和確定作為參照企業的可比方(可為多個非受控企業),找出一個合理時期內(一般為三年)這些參照企業的利潤指標,並用這些外部利潤指標與受檢方的利潤指標進行對比。在選擇參照系時雖然也要註意這些企業與受檢方的可比性,但企業之間功能的可比性在這裡並不十分重要,因為功能的差異往往反映在營業費用的差異上。而可比利潤法比較的是營業利潤率,營業利潤中已經剔除了營業費用。另外,受檢方與參照企業之間產品的相似性也不十分重要。但如果進行比較的兩個企業之間設備的新舊程度或企業的成長期不同,則會影響營業利潤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