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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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非受控價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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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在可比條件下將一項受控交易中轉讓的資產或勞務的價格與一項非受控交易中轉讓的資產或勞務的價格進行比較的方法。如果發現兩種價格有差異,說明關聯企業的受控交易價格有問題,這時就可以用非受控交易中的價格來代替受控交易中的價格。可比非受控價格法要求兩種交易中轉讓的資產或勞務具有高度的可比性。
我國1998年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規定,採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必須考慮選用的交易與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可比性因素,這些因素包括:
(1)購銷過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時間與地點。交貨條件、交貨手續、支付條件、交易數量、售後服務時間和地點等;
(2)購銷環節的可比性,包括出廠環節、批發環節。零售環節、出口環節等;
(3)購銷貨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規格、型號。性能、結構、外觀、包裝等;
(4)購銷環境的可比性,包括社會環境(民族風俗、消費者偏好等)、政治環境(政局穩定程度等)、經濟環境(財政、稅收、外匯政策等)。
從上述影響可比性的因素可以看出,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一般是很難操作的,兩項交易只要有一方面的因素不可比,該方法就不容易採用。
在納稅人對關聯公司銷售商品有意壓低價格時,可比非受控價格法的調整公式為:
收入調增額-(非受控價格一受控價格)×受控銷售數量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的計算公式不僅僅限於上述公式。比較時還可以比較同一產品的毛利率或利潤率等。
在對企業中既有內銷又有外銷,而外銷交易是在關聯企業之間進行,內銷是在非關聯企業之間進行的情況下,如果企業存在較明顯的轉讓定價問題,則可以採用按內銷價格比照進行調整的辦法。在無特殊原因的情況下,如果外銷價格低於內銷價格的情況下,而且外銷產品有同類產品的內銷價格,這時可以按內銷不含稅價格換算成外銷價格進行調整。進行可比性分析,併排除不可比因素後,就可以用調整後的內銷價格對外銷價格進行調整。
調增後的外銷價格=內銷價格-需減除的價格差異部分收入調增額=外銷價格調增額×出口數量
在關聯公司對其銷售商品有意提高銷售價格時,則應當調低購入價格,降低相應的材料成本或設備折舊額等,另外註意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合理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