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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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避稅(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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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際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差別、漏洞、特例和缺陷,規避或減輕其總納稅義務的行為。稅收是國家對納稅人(納稅主體)和徵稅對象(納稅客體)進行的課證。因此要規避稅收,就要避免成為納稅主體和納稅客體。
國際避稅的基本方式就是跨國納稅人通過借用或濫用有關國家稅法、國際稅收協定,利用它們的差別、漏洞、特例和缺陷,規避納稅主體和納稅客體的納稅義務,不納稅或少納稅。基本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幾類:
轉讓定價方式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人為地壓低中國境內公司向境外關聯公司銷售貨物、貸款、服務、租賃和轉讓無形資產等業務的收入或費用分配標準,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中國境內關聯公司銷貨、貸款、服務等收入或費用分配標準,使中國關聯公司的利潤減少,轉移集中到低稅國家(地區)的關聯公司。
2.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
國際避稅地,也稱避稅港或避稅樂園,是指一國為吸引外國資本流入,繁榮本國經濟,彌補自身資本不足和改善國際收支情況,或引進外國先進技術以提高本國技術水平,在本國或確定範圍內,允許外國人在此投資和從事各種經濟活動取得收入或擁有財產可以不必納稅或只需支付很少稅收的地區。避稅最常見、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國公司在國際避稅地虛設經營機構或場所轉移收入,轉移利潤,實現避稅。
3.濫用國際稅收協定避稅。
國際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解決國際雙重徵稅問題和調整國家間稅收利益分配關係,本著對等原則,經由政府談判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為達到消除國際雙重徵稅目的,締約國間都要作出相應的約束和讓步,從而形成締約國居民適用的優惠條款。目前我國已同80多個國家簽訂稅收協定。然而國際避稅活動是無孔不入的,一些原本無資格享受某一特定稅收協定優惠的非締約國居民,採取種種巧妙的手法,如通過設置直接的導管公司、直接利用雙邊關係設置低股權控股公司而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從而減輕其在中國的納稅義務,這種濫用稅收協定避稅的行為還將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擴大而產生。
4.利用電子商務避稅。
電子商務是採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是在互聯網與傳統信息技術系統相結合的背景下產生的相互關聯的動態商務活動。在實現了書寫電子化、信息傳遞數據化、交易無紙化、支付現代化的同時,也引起了審計環境、審計線索、審計信息的儲存介質、審計的技術方法、審計方式等一系列的重大變化。而這些使得國際稅收中傳統的居民定義、常設機構、屬地管轄權等概念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約束,無法準確區分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是轉讓特許權,因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既推動世界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給世界各國政府提出了國際反避稅的新課題。
跨國納稅人面對激烈競爭的國際市場,在利益機制的驅使下,不斷加強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耗費,同時千方百計避稅,精心研究有關國家的稅收法規制度,利用各國稅收上的種種差異減輕稅負,以謀求利潤最大化的途徑。除上述主觀原因之外,還有可使跨國納稅人國際避稅成為現實的客觀原因,具體表現在:
1.各國稅收制度的差異。
如一些國家稅負重,一些國家稅負輕;有些國家稅制不公平;如稅收管轄權的不同運用,各國徵稅的客觀依據不一以及稅率水平、稅率形式的不同。
2.各國避免國際雙重徵稅辦法的差異。
不同的方法會使納稅人稅負失衡,像國際上常用的免稅法、抵免法以及饒讓抵免法等。
3.各國徵管水平及其他非稅因素的差異。
由於各國稅務當局及其官員的征收管理水平不一,也會導致納稅人的稅負不同,產生國際避稅。同時,並非所有國家都認為國際避稅是需要打擊的行為。避稅在一些國家被認為就是逃稅,而在另一些國家則被認為是合法和合理的行為。有些國家正有意或無意地提供被其他國家反對的避稅機會,吸引跨國納稅人前去投資經營或從事其他活動。
國內避稅是指一國納稅人利用本國的稅法漏洞進行的避稅,它不通過納稅人跨越國境的活動,其所規避的納稅義務僅為居住國的納稅義務。而國際避稅則是利用國與國之間的稅法差異,鑽涉外稅法和國際稅法的漏洞而進行避稅。這種避稅活動需要納稅人從事一些跨越本國國境的活動,或者納稅人跨越本國過境進行自身的流動,或者納稅人將自己的資金或財產轉移出本國,使其在國際間進行流動;國際避稅所要規避的納稅義務不僅限於納稅人的居住國,而且還包括所得的來源國;納稅人進行國際避稅的目的往往不是減輕其在某一國的稅收負擔,而是減輕其全球總稅負。另外,也有人從特定國家的稅收利益出發,把納稅人通過跨國交易造成居住國或某一來源國出現稅收收入損失的行為視為國際避稅,但這是納稅人在一國得到的稅收利益要被在別國納稅義務的增加所抵消,從而其全球總稅負並沒有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