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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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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法(Method of Tax Credit;Foreign Tax Credi)

目錄

什麼是抵免法

  抵免法全稱為“外國稅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是指居住國按本國的居民納稅人在世界範圍內的所得彙總計算其應納稅款,但允許其將因境外所得而已向來源國繳納的稅款在本國稅法規定的限度內從本國應納稅額中抵免。其計算公式為:

  跨國總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稅率一允許抵免的已繳來源國稅款=居住國應徵所得稅稅額

  抵免法是目前國際上比較通行的消除雙重徵稅的方法。免法的指導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但並不放棄行使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經合組織範本《關於對所得和財產的重覆徵稅協定範本》與聯合國範本《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特別推薦使用這種方法。

抵免法的形式

  1、直接抵免

  所謂直接抵免,是相對於間接抵免而言的,其含意是允許直接抵免的外國稅收必須是跨國納稅人直接向來源國交納的。

  直接抵免的基本特征是外國稅收可以全額直接地充抵本國稅收(稱全額抵免),可能的限定條件是同一項跨國所得的外國稅收抵免不能超過居住國的稅收負擔(稱限額抵免)。

  2、間接抵免

  間接抵免一般適用於對公司企業國外子公司所繳納的所得稅的抵免。

  子公司不同於分公司,它只是母公司的投資單位,它與母公司不是統一核算的同一經濟實體,而是兩個不同的經濟實體,兩個不同的納稅人。所以,母公司子公司可得到的,只是子公司繳納所得稅後按照股份分配的一部分股息。因此,對母公司子公司取得股息計徵所得稅時應該予以抵免的,不能是子公司繳納的全部所得稅,只能是這部分股息所承擔的所得稅額。所以,這種抵免不是根據實納稅額直接進行,而是按換算的股息應承擔的稅額進行間接抵免。 其具體計算方法是:

  母公司應納所得稅額 = (母公司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屬於母公司的外國子公司所得)×母公司所在國稅率 - 外國稅收抵免額

  屬於母公司的外國子公司所得 = 母公司從外國子公司實得股息 + 該項股息已納外國所得稅額

  該項股息已納外國所得稅額 = 外國子公司所得稅額×(母公司從外國子公司實得股息/外國子公司稅後利潤)

  外國稅收抵免額不得超過屬於母公司的外國子公司所得按照本國稅法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

抵免法的抵免限額

  各國對抵免限額的確定具體做法不同。

  有的採取分項計算抵免限額,即按稅率不同的所得項目分別計算限額;

  有的採用分國計算抵免限額,即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的,應視屬於向哪個國家繳納的稅款,就分別以從哪個國家取得的所得計算抵免限額;

  有的採取綜合計算抵免限額,即綜合所有各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的所得,給予盈虧相抵,彙總計算抵免限額

抵免法的案例

抵免法避免國際重覆徵稅[1]

  一、案情簡介

  2004年2月至12月,M國律師里根·愛德華來到C國,在C國JKL公司擔任顧問。為此,里根·愛德華獲得勞務報酬200萬美元。在該納稅年度中,里根·愛德華共有國內外所得500萬美元。

  C國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M國適用個人所得稅為15%。

  試問:

  1.如果M國和C國雙邊稅收協定沒有任何避免國際重覆徵稅的約定,那麼在該納稅年度,里根·愛德華需要承擔的總稅賦是多少?

  2.如果M國和C國雙邊稅收協定約定適用全額抵免法解決國際重覆徵稅,那麼在該納稅年度,里根·愛德華需要承擔的總稅賦是多少?

  3.如果M國和C國雙邊稅收協定約定適用限額抵免法解決國際重覆徵稅,那麼在該納稅年度,里根·愛德華需要承擔的總稅賦是多少?

  二、思路

  參考《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

  三、本案參考結論

  1.如果M國和C國雙邊稅收協定沒有任何避免國際重覆徵稅的約定,那麼在該納稅年度,里根·愛德華需要承擔的總稅賦是115萬美元。

  2.如果M國和C國雙邊稅收協定約定適用全額抵免法解決國際重覆徵稅,那麼在該納稅年度,里根·愛德華需要承擔的總稅賦是75萬美元。

  3.如果M國和C國雙邊稅收協定約定適用限額抵免法解決國際重覆徵稅,那麼在該納稅年度,里根·愛德華需要承擔的總稅賦是85萬美元。

  四、參考理論分析

  抵免法是目前大多數國家採用的避免國際重覆徵稅的方法。採用這種方法時,居住國按照居民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的全額為基數計算其應納稅額,但對居民納稅人已在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或財產稅額.允許從居住國應納稅額中扣除。

  實踐中抵免法有全額抵免限額抵免之分:

  1.如果採用全額抵免,納稅人在境外來源國繳納的稅額可以全數從居住國應納稅額中沖抵。

  2.如果採用限額抵免,納稅人可以從居住國應納稅額中沖抵的已繳來源國稅額,不得超過納稅人的境外來源所得按照居住國稅法規定稅率計算出的應納稅額

  首先,里根·愛德華應當就其來源於C國的200萬美元勞務費向C國繳納個人所得稅200×20%=40萬美元。

  當M國和C國雙邊稅收協定沒有任何避免國際重覆徵稅約定的時候。里根·愛德華需要向M國納稅500×15%=75萬美元,其在該納稅年度的總稅賦為115萬美元。

  當M國和C國雙邊協定約定以全額抵免法解決國際重覆徵稅的時候,里根·愛德華需要向M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00×15%-40=35萬美元,其在該納稅年度的總稅賦為75萬美元。

  當M國和C國雙邊協定約定以限額抵免法解決國際重覆徵稅的時候,里根·愛德華需要向M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00×15%-200×15%=45萬美元,其在該納稅年度的總稅負為85萬美元。

  五、相關法律法規

  《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

  第二十三條 B 抵免方法

  1.締約國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擁有的財產,按照本協定的規定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徵稅時,首先提及的國家應允許:

  (1)從對該居民的所得徵稅額中扣除,其數額等於在另一國所繳納的所得稅收;

  (2)從對該居民的所得徵稅額中扣除,其數額等於在另一國所繳納的所得稅收。

  但該項扣除,在任何情況下,應不超過視具體情況可以在另一國徵稅的那部分所得或財產在扣除前計算的所得稅額或財產稅額。

  2.按照本協定的任何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擁有的財產,在該國免稅時,該國在計算該居民其餘所得或財產的稅額時,可對免稅的所得或財產予以考慮。

參考文獻

  1. 王志遠.國際經濟法案例教程.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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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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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人墨客 (討論 | 貢獻) 在 2013年1月30日 19:32 發表

有例子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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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HE林 (討論 | 貢獻) 在 2013年1月31日 14:21 發表

文人墨客 (討論 | 貢獻) 在 2013年1月30日 19:32 發表

有例子更好

已添加案例,希望對您有幫助!~

回複評論
171.221.28.* 在 2016年1月6日 15:51 發表

希望添加三層抵免

回複評論
116.50.36.* 在 2018年3月22日 18:51 發表

那美國跟台灣的例子可以做討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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