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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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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抵免(Indirect Credit)

目錄

什麼是間接抵免

  間接抵免是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一項新增內容,是“直接抵免”的對稱,稅收抵免的一種形式。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間接抵免的條件是必須要實質性股權參與,即或者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的股份;或者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

  間接抵免是適用於跨國母子公司之間的稅收抵免。母子公司之間是一種參股或控股的不同經濟實體之間的關係。母子公司分別核算盈虧,分別繳納稅款。作為母公司投資回報子公司要按控股比例向母公司支付股息,股息是子公司向其所在國繳納完所得稅後利潤的一部分,即屬已稅所得,母公司所在國要行使居民管轄權徵稅,自然要把包括收到子公司股息在內的來自各國的所得彙總計徵所得稅,股息部分因此而發生重覆徵稅

  隨著跨國公司的迅速發展,這種現象也越來越普遍和嚴重。因此,母公司所在國對其來自外國子公司股息所承擔的外國所得稅要給予抵免。但這種抵免畢竟不同於直接抵免,股息承擔的外國所得稅並不是母公司直接繳納的,所以只能以“視同母公司間接繳納”而給予抵免處理,這就是間接抵免的含義。間接抵免所要消除的國際重覆徵稅是由兩個居住國即母子公司各自所在國對其行使居民管轄權徵稅引起的。這一點和直接抵免不同,直接抵免所要消除的是居住國和收入源國對同一跨國納稅人行使居民和地域管轄權徵稅所產生的國際重覆徵稅。間接抵免所允許抵免的稅額,即居住國允許其母公司在應繳本國政府的公司所得稅額中予以抵免的稅額,不應是子公司已繳其居住國的全部稅額,而只能是母公司所分股息應承擔的那部分稅額,為了準確抵免股息所承擔的外國所得稅,只能計算出股息的還原所得並人母公司應稅總所得中,進行徵稅,然後從其稅額中抵免股息所分擔的那部分所得稅額。間接抵免是在直接抵免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目前,已被許多國家所採用。

  但是為了控制抵免範圍和防止抵免被濫用,保護母子公司間領導層公司所在居住國的經濟利益,許多國家對允許享受間接抵免公司規定了一些嚴格的限定條件,包括必須擁有其下屬外國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必須是其下屬公司的積極投資者等。

間接抵免的分類

  間接抵免按抵免層次不同,可分為一層間接抵免多層間接抵免

  1、一層間接抵免

  一層間接抵免是指對母公司從其下屬的一層附屬公司,即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承擔的外國所得稅的抵免。

  2、多層間接抵免

  多層間接抵免是指居住國對母公司來自其外國子公司,並通過外國子公司來自其外國孫公司以及外國孫公司下屬的外國重孫公司等多層外國附屬公司的股息所應承擔的外國所得稅的稅收抵免。

間接抵免的計算步驟

  第一步,股息還原的計算,即把外國子公司支付的股息還原成稅前的所得,這是關鍵的一步。還原的辦法就是計算出外國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所應承擔的所得稅額,然後再加上股息額,即還原成稅前所得。

  外國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股息應承擔的公司所得稅額=子公司已納外國公司所得稅×(母公司分得股息÷子公司稅後所得)

  當外國子公司的所得適用比例稅率時,也可採用下列簡化公式計算:

  外國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股息應承擔的公司所得稅額=母公司分得股息÷(1-外國公司所得稅率)×外國公司所得稅率

  外國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股息還原所得=母公司分得股息+母公司分得股息應承擔的公司所得稅額

  第二步,計算抵免限額,母公司所在國能夠給予抵免的最高限度,不能超過按本國稅率衡量的所得稅額。

  公司全部所得=母公司來自其居住國所得+外國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股息還原所得

  母公司居住國抵免限額=母公司全部所得×母公司所在國所得稅率×(外國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股息還原所得÷母公司全部所得)

  第三步,確定允許抵免額,並計算母公司應納稅額。通過抵免限額與母公司分得股息所承擔的所得稅額進行比較,取其中數額小者為允許抵免額,在此基礎上,計算母公司向其居住國應繳納的稅額。

  母公司向其居住國繳納的所得稅額 =(母公司來自其居住國所得+外國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股息還原所得)×母公司所在國所得稅稅率-允許抵免的子公司已繳所得稅稅額。

間接抵免舉例說明

  1、M企業屬於中國的居民企業,其對美國A公司持股30%、英國B公司持股40%、法國C公司沒有直接股份。但A公司持有C公司股份達到50%,而B公司持有C公司股份達到50%。則M企業通過A公司持有C公司的間接股份=30%×50%=15%,M企業通過B公司間接持有C公司的間接股份=40%×50%=20%,M企業間接持有C公司的股份=15%+20%=35%。

  2、青島QD公司,在C國投資F公司占40%的股份。2006年QD公司獲利1000萬元,C國的F公司獲利100萬元,在C國已繳納所得稅30萬元,稅後利潤為70萬元。QD公司從F公司分得股息28萬元(70×40%)。被扣繳預提稅2.8萬元(28萬元 ×10%),QD公司實得股息25.2萬元。抵免限額=(1000+40)×25%×40/(1000+40)=10萬元,直接抵免稅額為2.8萬元;間接抵免稅額為100×30%×28/70=12萬元;當年度實際抵免稅額:10萬元

  結轉以後年度抵補稅額12+2.8-10=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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