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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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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抵免(Indirect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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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一项新增内容,是“直接抵免”的对称,税收抵免的一种形式。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间接抵免的条件是必须要实质性股权参与,即或者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的股份;或者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间接抵免是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母子公司之间是一种参股或控股的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母子公司分别核算盈亏,分别缴纳税款。作为母公司投资回报子公司要按控股比例向母公司支付股息,股息是子公司向其所在国缴纳完所得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即属已税所得,母公司所在国要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自然要把包括收到子公司股息在内的来自各国的所得汇总计征所得税,股息部分因此而发生重复征税

  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这种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和严重。因此,母公司所在国对其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要给予抵免。但这种抵免毕竟不同于直接抵免,股息承担的外国所得税并不是母公司直接缴纳的,所以只能以“视同母公司间接缴纳”而给予抵免处理,这就是间接抵免的含义。间接抵免所要消除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两个居住国即母子公司各自所在国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引起的。这一点和直接抵免不同,直接抵免所要消除的是居住国和收入源国对同一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地域管辖权征税所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间接抵免所允许抵免的税额,即居住国允许其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额中予以抵免的税额,不应是子公司已缴其居住国的全部税额,而只能是母公司所分股息应承担的那部分税额,为了准确抵免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只能计算出股息的还原所得并人母公司应税总所得中,进行征税,然后从其税额中抵免股息所分担的那部分所得税额。间接抵免是在直接抵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已被许多国家所采用。

  但是为了控制抵免范围和防止抵免被滥用,保护母子公司间领导层公司所在居住国的经济利益,许多国家对允许享受间接抵免公司规定了一些严格的限定条件,包括必须拥有其下属外国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必须是其下属公司的积极投资者等。

间接抵免的分类

  间接抵免按抵免层次不同,可分为一层间接抵免多层间接抵免

  1、一层间接抵免

  一层间接抵免是指对母公司从其下属的一层附属公司,即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的抵免。

  2、多层间接抵免

  多层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对母公司来自其外国子公司,并通过外国子公司来自其外国孙公司以及外国孙公司下属的外国重孙公司等多层外国附属公司的股息所应承担的外国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间接抵免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股息还原的计算,即把外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还原成税前的所得,这是关键的一步。还原的办法就是计算出外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所应承担的所得税额,然后再加上股息额,即还原成税前所得。

  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应承担的公司所得税额=子公司已纳外国公司所得税×(母公司分得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

  当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时,也可采用下列简化公式计算:

  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应承担的公司所得税额=母公司分得股息÷(1-外国公司所得税率)×外国公司所得税率

  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还原所得=母公司分得股息+母公司分得股息应承担的公司所得税额

  第二步,计算抵免限额,母公司所在国能够给予抵免的最高限度,不能超过按本国税率衡量的所得税额。

  公司全部所得=母公司来自其居住国所得+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还原所得

  母公司居住国抵免限额=母公司全部所得×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率×(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还原所得÷母公司全部所得)

  第三步,确定允许抵免额,并计算母公司应纳税额。通过抵免限额与母公司分得股息所承担的所得税额进行比较,取其中数额小者为允许抵免额,在此基础上,计算母公司向其居住国应缴纳的税额。

  母公司向其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母公司来自其居住国所得+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还原所得)×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税率-允许抵免的子公司已缴所得税税额。

间接抵免举例说明

  1、M企业属于中国的居民企业,其对美国A公司持股30%、英国B公司持股40%、法国C公司没有直接股份。但A公司持有C公司股份达到50%,而B公司持有C公司股份达到50%。则M企业通过A公司持有C公司的间接股份=30%×50%=15%,M企业通过B公司间接持有C公司的间接股份=40%×50%=20%,M企业间接持有C公司的股份=15%+20%=35%。

  2、青岛QD公司,在C国投资F公司占40%的股份。2006年QD公司获利1000万元,C国的F公司获利100万元,在C国已缴纳所得税30万元,税后利润为70万元。QD公司从F公司分得股息28万元(70×40%)。被扣缴预提税2.8万元(28万元 ×10%),QD公司实得股息25.2万元。抵免限额=(1000+40)×25%×40/(1000+40)=10万元,直接抵免税额为2.8万元;间接抵免税额为100×30%×28/70=12万元;当年度实际抵免税额:10万元

  结转以后年度抵补税额12+2.8-10=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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