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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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外企業是指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貿(工貿)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 ‘
對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企業及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外商投資企業,銷售並運入出口加工區的國內生產的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備、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所需的基建物資(不包括水、電、氣),按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退(免)稅。
區外企業憑海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等憑證,向主管退稅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
對區內企業建造基礎設施以及區內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戶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區外企業和區內有關企業及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專門賬冊,以備退稅機關審查。
(2)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不予退(免)稅的貨物
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等,不予辦理退(免)稅。
(3)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的進口貨物能否退還已繳納的進口環節稅款的規定
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並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其使用的進口機器、設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建物資等,不予退還其已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4)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的貨物是否開具增值稅發票、《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和報關單的規定
對區外企業銷售並運人出口加工區的貨物,一律開具出口銷售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對區外企業銷售並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准予開具《稅收(1il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並運人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物資,海關予以出具《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併在報關單“運抵國別”欄中列明“出口加工區”。海關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對其報關單信息予以錄入、傳輸,以便退稅機關辦理退稅時核對審核海關電子信息。
(5)區內企業委托區外企業或區內企業之間進行產品加工退(免)稅規定
區內企業委托區外企業進行產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稅。
對區內企業以委托或作價加工方式向區外企業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後由區外企業銷售並運入區內的貨物,區外企業不得申報辦理退(免)稅。
對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凡屬於貨物直接出口或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對區內食業出口的貨物,不辦理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