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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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進出口經營權[1]
進出口經營權就是企業具有從事進出口業務的權利,也就是企業所具有的從事進出口業務的資質能力。
目前,我國已經開放對進出口經營權的控制,企業可以獲得進出口經營權而不必再通過外貿公司代理進出口。我國將進出口經營權規定為外貿流通經營權和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經營權。
進出口經營權特點[1]
根據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頒佈的《關於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外貿流通經營權實行核准制,可以經營除國家規定外的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實行登記制,可以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
由此可見,進出口經營權是國家規定企業在從事進出口交易中所必須具有的,具有強制性;同時,進出口經營權的取得更為開放,是依據企業申請取得的,具有開放性。
進出口經營權具有強制性和開放性。強制性意味著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中必須具有,然而開放性則不意味著企業只要進行申請就具有。因此,企業在申請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過程中必然存在風險。
進出口經營權取得中的法律風險與防範[1]
如前所述,既然企業在申請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過程中存在風險,那麼,這種風險是什麼風險?企業又該如何防範其中的風險呢?
企業要解決這些問題,順利地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就必須瞭解國家對於進出口經營權申請取得的相關法律規定,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申請,從而防範其中存在的風險。
我國將進出口經營權規定為外貿流通經營權和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經營權。外貿流通經營權可以經營除國家規定外的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則可以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
由於二者在法律規定上是不同的,因此,申請不同的經營權需要具備不同的資格條件。
根據規定,申請外貿流通經營權的企業需具有以下資格條件:
(1)企業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成立1年以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按國家規定辦理工商年檢並通過年檢。
(2)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幣別下同)。
(3)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按國家規定辦理稅務年檢並通過年檢。
(4)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指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期間,企業違法違規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而申請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需具有以下資格條件:
(1)企業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或為依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2)企業註冊資本(金)不低於300萬元(中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不低於200萬元,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機電產品生產企業不低於100萬元)。
(3)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4)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指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期間,企業違法違規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不僅如此,在申請外貿流通經營權時,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書面申請。
(2)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
(3)經年審的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5)其他需要申報的材料。
而在申請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經營權時,除了需要提交以上材料外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2)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要提交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3)高新技術企業、機電產品生產企業,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證書複印件。
企業在申請取得中的風險就是對國家規定資料準備不全的風險,因此企業在申請的過程中,一定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在具有了一定的申請資格後,將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準備齊全,才能申請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獲得從事對外進出口交易的權利。
在具體的實踐中,申請登記涉及很多程式和法律文件,需要在很多政府部門進行登記,所有程式需要較長的時間,因此,企業在經營進出口業務初期一定要註意辦理時間的估計,對各項申請登記和核准的文件要予以準備齊全,否則費時費力,會造成很大的損失,最好的方法是企業聘用法律顧問,對各種程式進行審查,以順利快捷地辦理各種事務,防範其中的法律風險。
非法進出口經營的法律風險與防範[1]
企業進行國際貿易,必須具有進出口經營權。
根據《對外貿易法》第9條的規定: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
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在實踐中,企業如果沒有進出口經營權而進行對外貿易,所成立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我們來看下麵這個案例。
2003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曾經受理過一起國際貿易糾紛,即武漢市銀豐數據網路有限公司、武漢有線廣播電視網路有限公司與許明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在本案中,武漢有線電視臺(買方)與武漢銀豐公司(賣方)簽訂一份合同,合同約定,武漢有線電視臺向武漢銀豐公司購買一套美國CICSO公司生產的達科公司系統集成的電視寬頻網,總價為31,545,405.2元,交貨地點在湖北省武漢市,合同還約定了交貨期限、付款方式、產品數量、包裝、運輸與保險方式、仲裁、其他條款等。
1999年12月13日,武漢有線電視臺向達科公司出具一份委托書,委托武漢銀豐公司作為其外貿代理商,負責代表武漢有線電視臺和達科公司簽訂外貿合同,辦理設備清關、出口事宜,並按合同條款支付合同金額給達科公司。後來由於貨款支付問題引發糾紛。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武漢有線電視臺與武漢銀豐公司是買賣關係而不是委托代理關係。因為外貿代理關係的受托人必須是具有進出口權的單位,這是法律強制性的規定,違反該規定行為無效,有關無效主體之間的外貿代理權利義務不受法律保護。由於武漢銀豐公司不具有從事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權,則合同違反了《對外貿易法》第8條、第9條的規定,是無效的,最終使企業遭受巨大損失。
因此,,企業在從事國際貿易時,一定要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辦好進出口經營權,才能無後顧之憂。
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證書的年審制度[2]
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必須申領進出口經營資格證書,每年要進行資格證書的年審。通過資格證書年審的企業才繼續擁有進出口經營權。如果未按規定申領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未參加年審的企業,均視為自動放棄進出口經營資格。對無正當理由的,受權發證機關應註銷其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並且在一年內不再對其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予以核准登記。
1.年審的目的和機構
年審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目的是加強對各類外貿企業的後期管理,維護健康的外貿經營秩序,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每年的1~4月進行年審,年審由各級授權發證機構執行。
2.年審的內容和範圍
(1)查驗《資格證書》列明的企業名稱、企業代碼、企業進出口經營範圍等項目是否變更。凡所列項目已作變更的,授權發證機關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修改相應的電腦數據並通過網路上報外經貿部;
(2)根據企業提交的年審材料以及海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提供的企業依法經營的材料,考核進出口企業依法經營隋況;
(3)審核改製企業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的進出口經營資格標準,確認企業是否具備繼續從事進出口業務的資格;(4)清查、核對企業上報的各項數據是否準確、全面。
3.年審的方式
(1)傳統年審方式。企業直接向年審機構提交進出口經營資格年審申請表、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通過前一年年審)、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正副本原件、如有項目變更需提交相應變更的文件依據等書面年審材料,由年審機構審核蓋章。
(2)線上年審。企業通過登錄年審授權機構指定的系統企業端錄人企業年審信息,提交年審申請單,並且通過輸入進出口企業代碼查詢年審處理結果。通過線上年審後,持資格證書原件到授權年審機構加蓋年審印章。
4.進出口經營資格年審的程式
(1)企業準備下列書面材料一式兩份:經工商部門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海關自營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明書複印件;稅務(國稅)登記證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外匯核銷員證複印件、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正、副本原件,並且複印件上要加蓋企業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2)企業在年審授權機構制定的外貿管理網站上直接申報相關信息,提交申請表後列印一式兩份;
(3)由年審授權機構審核申請表及其他書面材料。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通過年審後還要完成海關登記證書等其他證書的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