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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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業務(Import and Ex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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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業務是指與外國當事人通過締結契約進行買賣商品,包括勞務、技術等的一系列具體業務。
具體內容包括:進出口商品的買賣和貿易方式;進出口商品的運輸和保管業務;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工作;進出口商品的海關監管業務;進出口商品的貨運保險業務;進出口商品結算貨款和提供資金的國際結算與銀行信用業務,解決進出口業務糾紛的仲裁工作和司法審理;進出口業務的經營與管理,等等。
進出口業務常見風險[1]
(一)進出口交易結算風險
是指企業在進出口時,從簽訂合同到最終結算,由於進出口產品計價貨幣或本幣突然發生大幅度變動所造成收入減少、費用增加的風險。在早期的國際貿易中,由於自然因素的限制,促使結算信用快速發展,結算工具和結算手段日趨多樣化;隨著時間的推移,與此相關的制度也得到不斷完善。但國際貿易確有不同於國內貿易的地方,因而結算周期仍需很長時間,由此為風險的產生提供了時空條件。
進出口交易結算風險主要有:
1.匯率風險。
外匯市場所反映的既有正常的外匯價格,也有不正常的匯率波動,既是發現價格、為進出口商人提供規避市場風險的場所,也是外匯投機者創造投機機會的地方。如果在結算前出口合同所定的收匯貨幣貶值而出口企業生產時所付的幣種不貶值或貶值幅度小於前者的幅度,則出口企業將受到損失。損失的大小與兩幅度的差距成正比。
如果說匯率風險主要來自巨集觀方面的話,那麼,結算風險主要來自微觀方面。撇開出口方的因素,它表現為進口商因種種原因所導致的不按時付款或不付款。這裡面又有兩種情況:一是有意的欺詐;二是進口商的實力和能力。我們應該意識到,各國對企業的進出口資格認定管理差別是十分大的,在一些國家,企業無論大小都可經營進出口業務,企業的贏虧是完全自負的。於是,一些資金實力很小又無銷售渠道或貨源的企業亦無顧慮地簽定大額進出口經濟合同。
(二)貿易欺詐的風險
隨著我國外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大批大中型企業獲得了進出口權。但不少企業缺乏從事進出口貿易的專業人才和經驗,容易被不法外商所欺騙。外商主要通過以下途徑來進行詐騙:
1.信用證方式下的欺詐。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的一種古老的結算方式,但由於信用證結算強調信用證與合同分離,所以容易被不法姦商所利用。常見的詐騙形式有:假冒信用證,利用假單據行騙,騙取預付貨款或抵押貸款等。
2.有意簽定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的詐騙。
一些境外不法商人設置圈套,與我進出口企業簽訂進口貿易合同,騙取我方貨物後,便以種種理由,包括其國內的法律法規甚至民俗習慣等來挑剔貨物,迫使我方降價甚至反向我方索賠。而我國亦出現過某些進出口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外商所收買,違反法律規定,用倒簽合同日期、重覆使用執行完畢的合同等辦法,逃避我國進出口管理。更有甚者,為一己私利有意簽訂損害企業和國家利益的合同,使企業喪失依法減少損失的機會。
進出口業務風險管理方法[1]
(一)註意選擇有利的計價貨幣
企業選擇交易計價貨幣應遵循如下原則:選擇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如歐元、英鎊、美元、港幣、日元等主要貨幣,這有利於轉移匯率風險;堅持付匯用軟幣、收匯用硬貨幣。一般來說,硬貨幣匯率上浮的可能性大,下跌的可能性小,因此,收硬付軟已是國際貿易的通常作法。
(二)強化風險意識,建立風險防範機制
進出口企業要加強經常性的風險分析、研究各種可能會給企業經營帶來的風險,提高識別和防範風險的能力。
1.進出口企業建立自己的信用管理部門,加強市場調查研究工作。企業設立專職的信用管理部門是十分必要的,有利於制訂自己的信用政策,推行全面管理。如對新老客戶,對目標國的法律、習俗等進行資料收集和分析,隨時掌握客戶的最新動向,為業務部門提供決策依據,提高業務管理的質量,對不熟悉的業務,要積極主動向有關機構咨詢,避免工作失誤,減少經濟與信譽損失。目前的情況是,我國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由於長期生活在嚴格的行政等級制度下,往往不知道如何獲得國外企業的資料,他們也知道駐外使領館有負責經濟事務的官員,但不知如何才能請動這方“神仙”。事實上,企業只需通過銀行,再由銀行與駐外使領館聯繫,或者由銀行通過各國銀行間的合作關係即可瞭解到外國企業的有關情況。
2.要加強制度建設,以制度約束來促進進出口企業經營者、特別是管理者的道德修養和業務水平的提高,從而達到降低風險的目的。也就是說企業要建立健全集體領導和群眾監督機制。長江機械、株洲冶煉等等,這些沉痛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不許監督的權力將給國家和企業帶來怎樣的損失。因此,今天的上級主管部門、明天的企業理事會、監事會,都要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要認真執行《公司法》,絕不許以保守商業機密為由搞個人決策,對重大問題必須提交
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才能簽署,否則一律無效。當然,經營管理者的自覺學習提高是制度得以長期完整準確執行,特別是得到不斷健全完善的關鍵,否則,一人訂製度眾人挑毛病,大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使政策制度的修訂嚴重滯後於形勢的發展。
(三)積極主動利用進出口信用保險業務
從國際趨勢看,各國正紛紛設立政策性出口金融機構,對企業的出口業務提供保險和擔保,加大信用支持力度。企業在貨物出口後,因進口商的商業信用風險或因進口國的政治風險等,造成出口人收不回貨款或不能按時收回貨款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將對出口人的損失予以補償。這是一種政策性金融服務,費用低廉,只要是國家扶持的出口對象,經申請即可獲得政府的這項優惠政策的支持。對我國進出口企業而言,要善於運用對外擔保以獲得銀行支持,保證資金安全。
(四)在出口業務結算中,要善於運用國際保理這一新興結算方式
所謂保理業務,是指國際貿易中出口商在以商業信用方式出售商品的情況下,由保理組織向出口企業提供的包括收匯風險擔保、資信調查、貨款催收、資金融通、代辦會計處理等內容的綜合性服務。企業在出口貿易中,若以信用方式出售產品,必然面臨收不回貨款的風險。為了使風險儘可能降到最小,要積極主動運用保理這一新興結算方式,這樣一方面既能達到擴大出口的目的,同時也能達到防範風險、降低風險的目的。運用保理時要註意,須事先徵得銀行的同意,即必須是與銀行經過資信調查認為符合條件的進口企業簽定的貿易合同,銀行才會提供保理服務。
1.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口業務主要有以下幾類:
(1)協定貿易進口。是締約國之間根據貿易協定的原則和範圍進行的進口貿易。
(2)現匯貿易進口。
(3)利用外資進口。
2.外商投資企業出口業務
主要種類有直接出口、易貨貿易出口、進料加工出口、加工補償出口和托售出口。
(1)直接出口是企業經國家允許,不經過對外貿易企業而完成的一般貿易出口。
(2)易貨貿易出口是用貨物互相交換的一種國際貿易方式,易貨貿易的特點是:進口與出口相結合,雙方都有進有出,互換貨物,一種對一種,也可以一種對多種。
(3)進料加工出口是企業進口原材料、輔助材料、元器件加工或裝配成品復出口的一種外貿方式。
(4)加工補償出口是記賬易貨性質的一種貿易方式。是以商品支付進口貨款,即企業從國外引進生產設備和技術知識等,一般不以現匯支付,而以合同的形式規定,出賣設備、技術方承擔義務,在引進方生產設備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後,購買與生產設備等等值或一定比例的產品,以補償其出賣設備和技術的價值的全部或一部分。
(5)托售出口通稱"出口寄售",是國際貿易中委托銷售的貿易方式。出口商根據寄售合同將貨物運交進口國的代理人或經紀人,由代銷人在當地市場代為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