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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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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

目錄

國際保理的概念

  國際保理是近一二十年發展起來的一種新興貿易結算方式。國際保理又稱為承購應收賬款,指在以商業信用出口貨物時(如以D/A作為付款方式),出口商交貨後把應收賬款發票和裝運單據轉讓給保理商,即可取得應收取的大部分貨款,日後一旦發生進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則由保理商承擔付款責任,在保理業務中,保理商承擔第一付款責任。若保理商對上述預付款沒有追索權,對餘款也要擔保付款,即稱之為無追索權保理,反之則為有追索權保理

  國際保理是銀行作為保理商為國際貿易記賬賒銷方式(OPEN ACCOUNT,縮寫0/A)提供出口貿易融資、銷售賬務處理、收取應收賬款及買方信用擔保合為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常見的還有融資保理到期保理(到期保理指出口商將其應收款出售給保理商後,保理商在發票到期日從債務人 手中收回債款,扣除服務費後,把款項付給出口商)。國際保理服務的範圍主要有:資金服務、信用保險服務、管理服務、資信調查服務等。

  從廣義範圍看,它是指保理商為國際貿易中採用賒銷(O/A)或跟單托收承兌交單(D/A)結算方式時,為賣方提供的將出口貿易融資、賬務處理、收取應收賬款和買方信用擔保融為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根據1995年生效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付代理公約》第2條的規定,保理是指一方當事人(供應商)與另一方當事人(保理商)之間存在的一種合同關係。根據該合同,賣方(供應商)將根據其現有或將來的基於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服務)貿易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1貿易融資;2銷售分戶賬管理;3應收賬款的催收;4信用風險控制壞賬擔保。

國際保理運作的類別

  按參與保理業務的保理商的多少,國際保理可分為單保理雙保理。前者指由同一保理商在出口商、進口商之間進行保理業務;後者指兩個不同保理商通過業務連接分別與本地區的出口商或進口商操作保理業務。各種保理業務都是以保理協議為基礎的,如在雙保理中,包括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之間的出口保理協議出口保理商進口保理商之間的相互保理協議。

  保理協議以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的買賣合同為前提。國際保理法律關係的核心內容是債權轉讓關係,即保理商通過保理協議從出口商購買了應收賬款,並作為新債權人以自己名義向進口商催收賬款。

國際保理流程

  國際保理業務有兩種運作方式,即單保理和雙保理。前者僅涉及一方保理商,後者涉及進出口雙方保理商。國際保理業務一般採用雙保理方式。雙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當事人,即出口商、進口商、出口保理商及進口保理商。下麵以一筆出口保理為例,介紹其業務流程

  出口商為國內某紡織品公司,欲向英國某進口商出口真絲服裝,且欲採用賒銷(O/A)的付款方式。

  • 進出口雙方在交易磋商過程中,該紡織品公司首先找到國內某保理商(作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業務申請,填寫《出口保理業務申請書》(又可稱為《信用額度申請書》),用於為進口商申請信用額度。申請書一般包括如下內容:出口商業務情況;交易背景資料;申請的額度情況,包括幣種、金額及類型等。
  • 國內保理商於當日選擇英國一家進口保理商,通過由國際保理商聯合會(簡稱FCI)開發的保理電子數據交換系統EDIFACTORING將有關情況通知進口保理商,請其對進口商進行信用評估。通常出口保理商選擇已與其簽訂過《代理保理協議》、參加FCI組織且在進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作為進口保理商。
  • 進口保理商根據所提供的情況,運用各種信息來源對進口商的資信以及此種真絲服裝的市場行情進行調查。若進口商資信狀況良好且進口商品具有不錯的市場,則進口保理商將為進口商初步核准一定信用額度,並於第5個工作日將有關條件及報價通知我國保理商。按照FCI的國際慣例規定,進口保理商應最遲在14 個工作日內答復出口保理商。國內保理商將被核准的進口商的信用額度以及自己的報價通知紡織品公司。
  • 紡織品公司接受國內保理商的報價,與其簽訂《出口保理協議》,並與進口商正式達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額為50萬美元,付款方式為O/A,期限為發票日後60天。與紡織品公司簽署《出口保理協議》後,出口保理商向進口保理商正式申請信用額度。進口保理商於第3個工作日回覆出口保理商,通知其信用額度批准額、效期等。
  • 紡織品公司按合同發貨後,將正本發票、提單、原產地證書、質檢證書等單據寄送進口商,將發票副本及有關單據副本(根據進口保理商要求)交國內出口保理商。同時,紡織品公司還向國內保理商提交《債權轉讓通知書》和《出口保理融資申請書》,前者將發運貨物的應收帳款轉讓給國內保理商,後者用於向國內保理商申請資金融通。國內保理商按照《出口保理協議》向其提供相當於發票金額80%(即40萬美元)的融資。
  • 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副本發票及單據(若有)當天將發票及單據(若有)的詳細內容通過EDIFACTORING系統通知進口保理商,進口保理商於發票到期日前若幹天開始向進口商催收。
  • 發票到期後,進口商向進口保理商付款,進口保理商將款項付與我國保理商,我國保理商扣除融資本息及有關保理費用,再將餘額付給紡織品公司。

國際保理當事人的法律關係

  不同的國際保理其參與的當事人是不同的。在國際雙保理的情況下,會形成出口商與進口商、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進口商與進口保理商之間的四層關係。

  1.在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是貨物買賣合同關係。

  2.在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之間是根據出口保理協議建立的一種合同關係。出口保理協議是國際保理交易中的主合同。依該協議,出口商應將出口保理商協議範圍內的所有合格應收賬款轉讓給出口保理商,使出口保理商對這些應收賬款獲得真實有效而且完整的權利,以便從實質上保證應收賬款是有效的和具有相應價值的並且不存在也不會產生任何障礙。

  3.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之間是相互保理合同關係。進出口保理商之間應簽訂的相互保理協議,雙方的關係具有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間的法律關係,即出口保理商將從供應商手中購買的應收賬款再轉讓給進口保理商即再保理而形成法律關係。

  4.在進口商與進口保理商之間是一種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從法律意義上說,進口商與進口保理商之間沒有合同上的法律關係,但由於進口保理商最終收購了出口商對進口商的應收賬款,只要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的買賣合同或其他類似契約未明確規定該合同或契約項下所產生的應收賬款禁止轉讓,保理商就可以合法有效地獲得應收賬款,而無需事先得到進口商的同意,與進口商之間事實上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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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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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8.166.* 在 2011年7月12日 07:49 發表

明白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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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1.84.* 在 2014年12月5日 23:03 發表

國際保利收費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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