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保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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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出口保理協議[1]
出口保理協議的內容[2]
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收購應收賬款條款
出口商同意並保證按保理協議的有關規定,將協議生效時已存在的和協議有效期內發生的、向國外進口商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而產生的合格應收賬款出售給出口保理商,並不受留置權和抵押權的影響。出口商對其附屬機構、控股公司、母公司和集團成員的銷售屬於不合格應收賬款,保理商不予收購。出口商所出售的代表應收賬款的銷售發票上應該載有轉讓條款。
(二)核准應收賬款和未核准應收賬款的條款
協議應確定核准應收賬款的辦法。一般來說,出口商可隨時要求保理商核准因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而產生的應收賬款或為自己的客戶核定一個信用銷售額度。保理商以書面通知核准的應收賬款和信用銷售額度內的應收賬款均為已核准應收賬款,如有特殊情況的,應在協議中另外寫明。
對已核准的應收賬款,保理商可以提供無追索權的貿易融資和壞賬擔保。未經核准的或超過核准額度的應收賬款,保理商只提供有追索權的融資,不提供壞賬擔保。
(三)收購價款計算
協議應寫明保理商收購應收賬款的價格及相關規定。一般來說,收購價格應是發票金額扣除下列款項後的凈額:
3.保理商的管理費用,即保理佣金。保理商根據進口國別、信用期限、貨物種類和交易金額的不同收取保理佣金,包括保理公司對信貸風險的評估、周密調研的勞務費、會計處理的費用、承擔信貸及匯價風險的費用等。一般根據應收賬款總額計算,費率幅度從0.75%~3%不等,多數不超過2%。
對於收購價格,保理商有權按照協議規定行使沖賬權和抵消權,即將因貿易糾紛而產生的或因客戶信用危機而使未核准應收賬款部分產生的呆賬、壞賬從收購價款中扣減或沖銷。協議中還應規定收購價款的支付時間和方式。
(四)權益轉讓條款
出口商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給保理商後,必須親自或委托保理商將轉讓以書面形式通知債務人,要求債務人向保理商付款,併在協議中寫明。出口商所擁有的其他相關權益也被認為隨債權轉移而轉移,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但根據《國際保理服務公約》,出口商向保理商轉讓債權時,不必通知債務人。
(五)出口商的履約保證
出口商必須在協議中做出如下保證:(1)出售的應收賬款的債權為合法債權;(2)出口商已全部履行了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3)按照合同規定向客戶(債務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已被或將被客戶接受,並不會發生爭議及貿易糾紛;(4)客戶不是出口商的附屬機構、控股公司或集團成員等,以保證債權為保理商所接受。
(六)限制條款
協議中應對出口商的某些行為加以限制,例如:(1)出口商不得將已進行抵押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2)債權轉讓後,出口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抵押給第三者;(3)簽訂協議後,未經保理商批准,出口商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再與任何第三者簽訂類似協議;(4)未經保理商書面認可同意,保理協議不得轉讓。
若出口商違反上述條款,保理商有權終止協議。
(七)期限條款
保理協議各自簽字之日起有效期通常為1年或2年,期滿後可以續簽。否則,協議逾期後將自動失效,但在有效期內發生的未了業務繼續按原協議規定辦理,直到全部清理完畢為止。
(八)協議終止條款
如果出口商違反了保理協議的規定,或申請自動清盤,或被迫清盤,或被債權人指定的接管人接受了資產,或其全部或部分資產因法律訴訟而遭扣押時,均被認為是發生了違約行為。這時,保理商有權立即中止協議,但仍保留其所有的正當權利,並可以主動借記的方式將未付應收賬款再轉讓給出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