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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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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出售(sale or factoring of accounts receivable)

目錄

什麼是應收賬款出售

  應收賬款出售,指企業將應收賬款出售給第三方(如金融機構、投資公司)以籌集資金的行為。目前,我國尚無這種業務。

  當應收賬款的出售作為銷售處理時,該項業務減少應收賬款的賬面餘額,同時增加了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但是,大多數應收賬款的出售都賦予購買者在收不回賬款時對出售者的追索權,所以從經濟實質上說,應收賬款出售實際上是以應收賬款作抵押取得貸款,並不是真正的銷售。因此,在編製現金流量表時,如果已經出售的帶有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購買方在期末仍然沒有收回,則出售方應將出售應收賬款所得現金歸入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相反,出售以後期間如果該應收賬款收回,則應調增經營活動現金流量,調減籌資活動現金流量

  由於售讓方將承擔收賬成本和壞賬損失,出售時,售讓方會向訓方收取一筆較高的費用。此外,為避免銷貨退回與折讓的損失,售讓方一般只付應收賬款金額的80-90%,會計核算時,前者作為費用,反者為應收款。

  因所有權已經轉移,應收賬款出售無須單獨反映。

  有時,企業出售帶追索權的應收賬款(sale of receivables with recourse),要求出售方(企業)在某些條件下償還售讓方(金融機構),我國會計教材通常稱 “有追索權讓售”。有追索權讓售介於應收賬款出售和應收賬款劃之間,出售方放棄某些利益並承擔壞賬風險,售讓方取得利益並承擔與應收賬款相關的風險。出售方報告有追索權讓售的方法有兩種:一是作為銷售,二是作為負債。根據FASB第77號準則-《出售方對有追索權讓售的報告》的規定,有追索權讓售作為銷售報告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否則作為負債報告:

  (1)出售方放棄對應收賬款中未來經濟利益的控制;如果出售方日後對賬回應收賬款有選擇權,則意味著未放棄控制;

  (2)出售方能夠合理估計對售讓方的義務;

  (3)如果沒有追索權條款規定(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售讓方不能要求出售方購回應收賬款。作為負債報告時,出售應收賬款的收入列為負債,應收賬款列為資產。

應收賬款出售的選擇

  應收賬款作為企業持有的一種債權,是企業的一種財務資產,可以考慮轉讓。應收賬款轉讓分為兩種,即以應收賬款抵押借款和應收賬款讓售應收賬款讓售後,假如出現應收賬款拖欠或客戶無力清償,企業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信貸機構不能向企業追索。

  應收賬款讓售實質上一種融資,不過,轉讓了應收賬款也就轉讓了風險!這樣,應收賬款讓售也有了抵禦壞賬的風險,又由於及時回籠了資金,自然也沒有了匯率風險。只能自己追索或承擔損失。

  應收賬款出售與負債融資相比,成本相對較低,是一種值得考慮的轉移風險的方式。從本質上來看,保付代理是應收賬款出售的一種。包買票據(Forfaiting),又稱福費廷,也是一種特殊的應收賬款讓售,即包買商(Fortaiter,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從本國出口商那裡無追索地買斷經過外國進口商銀行承兌擔保的中長期匯票、本票或其它應收債權憑證的金融交易。因為包買商買斷的匯票本票、或其它應收債權都有銀行獨立性保函/ 備用信用證擔保,風險比較小,而福費廷業務的加入,進一步降低了壞賬風險,更主要的是它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及時收回了資金,轉嫁了匯率風險,提前了辦理核銷和退稅手續,改善了企業的資金流動狀況。 福費廷業務主要針對大型設備和BOT項目的出口,因為收款周期長,金額較大。

  福費廷業務的缺點是:

  1、必須進口商同意並能找到高資信擔保人時;

  2、出口商必須確保債權憑證的有效性和銀行擔保的有效性,才能真正免除包買商的追索權。而且福費廷業務的融資成本相對較高。

  所以福費廷業務的缺點是相當明顯的,只能有選擇地做。

應收債權出售的帳務處理

  (一)應收債權出售的核算
  1.不附追索權的應收債權出售的核算

  出售時:

  借:銀行存款

  其他應收款(預計未來要發生的銷售退回銷售折讓現金折扣

  營業外支出(倒擠)

  壞賬準備(全部結轉)

  貸:應收賬款(賬面餘額)

   [例解4]2004年4月12日,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銷售價款為4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6.8萬元,款項尚未收到。雙方約定,乙公司應於2004年8月1日付款。2004年5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流動資金,經與中國銀行協商後約定:甲公司將應收乙公司的債權賣給銀行,價款為35萬元,如果乙公司不能償付此債權,甲公司不負連帶償付責任。根據以往經驗,甲公司預計乙公司退貨10%%。2004年7月6日乙公司退貨,價稅合計3.51萬元,所退商品的成本為2.3萬元。甲公司將所退商品驗收入庫。則甲公司針對應收賬款出售的賬務處理如下:

  ①2004年5月1日甲公司將應收賬款賣給銀行時:

  借:銀行存款35

  其他應收款4.68

  營業外支出7.12

  貸:應收賬款46.8

  ②2004年7月6日乙公司退貨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3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0.51

  貸:其他應收款3.51

  同時:將當初預估的偏差調整“營業外支出”:

  借:營業外支出1.17

  貸:其他應收款1.17

  ③將所退貨物驗收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2.3

  貸:主營業務成本2.3

  2.附追索權的應收債權出售的核算

  視同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借款的方式。

  (二)、應收賬款出售的會計處理
  1、無追索權應收賬款出售的會計處理

  無追索權應收賬款出售,在會計處理上應作為一項銷售業務,確認損益。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協議中約定預計將發生的現金折扣、銷售折讓及退回的款項借記“其他應收款— — 出售扣存款”科目,按售出應收債權已提取的壞帳準備金額,借記“壞帳準備”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手續費的金額,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按售出應收債權的賬面餘額,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 應收賬款融資損失”科目或貸記“營業外收入—— 應收賬款融資收益”科目。實際發生的與所售應收債權相關的現金折扣、銷售折讓及退回如果等於原已記入“其他應收款—— 出售扣存款”科目的金額,應按實際發生的現金折扣、銷售折讓及退回的金額,分別借記“財務費用”、“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 出售扣存款”科目;實際發生的現金折扣、銷售折讓及退回的金額若與原預計數有差額,除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外, 對應補付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現金折扣、銷售折讓及退回款,通過“其他應付款”或“銀行存款”科目核算;對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收回的現金折扣、銷售折讓及退回款,通過“其他應收款”或“銀行存款”科目核算。

  例2:2004年3月1日,某小企業將其300000元應收賬款(已提取壞帳準備15000元)以無追索權方式,出售給橋南工商銀行,銀行按應收賬款總額的10%預留餘款以備可能發生的現金折扣、銷售折讓及退回,並按應收賬款的15% 收取手續費,另外收取3000元的融資利息

  企業從銀行實際融資222000元[300000一(300000 10% +300000 15% +3000)],出售應收賬款的收益為15000元。

  (1)3月1日,與橋南工商銀行簽訂無追索權協議,將應收賬款出售時:借:銀行存款222000元,其他應收款—— 出售扣存款30000元,財務費用—— 融資手續費48000元,壞帳準備15000元;貸:應收賬款300000元,營業外收入—— 應收賬款融資收益15000元。

  (2)5月底收到銀行通知共收回賬款266000元,發生現金折扣2600元,銷售折讓及退回23400元,壞帳損失8000元,其中壞帳損失由銀行負擔。借:財務費用2600元,主營業務收入20000元,應交稅金—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元;貸:其他應收款—— 出售扣存款26000元。

  (3)6月1日,企業與銀行最後結算餘款4000元。借:銀行存款4000元;貸:其他應收款—— 出售扣存款4000元。

  2、有追索權應收賬款出售的會計處理。

  對於有追索權應收賬款出售,由於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無法償還的應收賬款具有追索權,在實務中,根據其業務性質不同按不同的會計方法處理;一是按銷售業務處理;二是按借款業務處理。當有追索權應收賬款出售滿足以下3個條件時:

  (1)出讓方企業放棄對應收賬款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控制;

  (2)按有追索權之條款,出讓方企業的義務能合理估計;

  (3)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要求出讓企業再買應收賬款。

  這才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其會計處理與無追索權應收賬款出售的會計處理基本相同,只是壞帳損失由企業承擔並計入管理費用。有追索權的應收賬款出售如果不滿足以上3個條件時,即在有關應收債權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銀行有權向出售應收債權的企業追償,或按照協議約定,企業有義務按照約定金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回購部分應收債權,則表明應收賬款的所有權並未實質上脫離企業,不是應收賬款的出售,應按借款業務處理。

  承例2:如果公司與橋南工商銀行簽訂的是有追索權應收賬款出售協議,其他條件相同,按銷售業務處理。

  (1)3月1日,與橋南工商銀行簽訂有追索權應收賬款出售協議時:會計分錄同無追索權應收賬款出售的會計分錄。

  (2)5月底收到銀行通知共收回賬款266000元,發生現金折扣2600元,銷售折讓及退回23400元,壞帳損失8000元,其中壞帳損失由企業負擔。借:財務費用—— 現金折扣2600元,主營業務收入20000元,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元,管理費用—— 壞帳損失8000;貸:其他應收款— — 出售扣存款34000元。

  (3)6月1日,企業與銀行最後結算餘款4000元。借:其他應收款—— 出售扣存款4000元;貸:銀行存款4000元。

  從以上例了可以看出,應收賬款出售不同於應收賬款質押,二者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關鍵在於判斷應收賬款債權及其風險是否發生了轉移。另外金融機構是否購買應收賬款,不取決於小企業出售方的信譽,而在於欠賬客戶的信用,只有那些信用好的欠賬客戶所欠的應收賬款,才能成為金融機構的收購對象。故而需籌資的小企業為了能順利地轉讓應收賬款,融資所需資金,在將商品(產品)賒銷給客戶時,一定要合理地確定賒銷對象,這樣才能為應收賬款融資業務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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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應收賬款出售"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59.42.214.* 在 2010年2月22日 20:10 發表

那麼應收賬款轉讓和應收賬款出售有什麼區別呢?

回複評論
121.32.58.* 在 2010年11月1日 15:47 發表

除了倒擠之外,如何計算轉讓損益?

回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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