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保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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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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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保理商是指接受出口保理商轉讓賬款的一方。
進口保理商需向出口保理商提供進口商的信用額度以及壞賬擔保。敘做進口保理前,首先,進出口保理商之間須簽訂保理商代理合約,確定雙方可以互委保理業務;其次,進口保理商在提供信用額度以及壞賬擔保之前,進El保理商要根據進口商的資信情況,以及根據自身與其進行業務往來的經驗來核准應收賬款額度。
當進口保理商向出口保理商提供所核准的應收賬款額度後,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購買的應收賬款即可轉給進口保理商,由進口保理商按規定的期限向進口商索償並向出口保理商付款。
如發生由債務人提出的爭議,且在爭議涉及的發票到期日後90天內收到爭議通知,則進扣保理商不應被要求對債務人由於這種爭議而拒付的款項進行付款。如爭議由債務人提出,且在擔保付款後但在發票到期日後180天內收到爭議通知,進口保理商應有權索回由於爭議而被債務人拒付的金額。
出口保理商(銀行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間的法律關係也是一種合同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由雙方的協議確定的。通常情況下,出口保理商的義務是向進口保理商傳遞信用額度申請表等有關文件和轉讓應收賬款,保證所轉讓的應收賬款的真實有效性,以及債權本身的有效性。而進口保理商則負有對債務人進行資信評估,承擔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轉交貨款的義務。
債務人與進口保理商之間無合同關係,進口保理商收取債款的權利基礎是從出口供應商處接收了應收賬款,其實質是債權的轉讓。除非供應商與債務人之間的買賣合同之間有禁止轉讓該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的約定,進口保理商可以通過債權轉讓獲得絕對的到期收款的權利,而無須事先得到債務人的同意。若因應收款項逾期時,進口保理商可以催收,併在必要時採取法律手段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