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保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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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保理模式(Two Factors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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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保理模式指由銷售商所在國的保理商(出口保理商)與債務人所在國的保理商(進口保理商)合作而共同完成的保理業務。由銷售商與出口保理商簽訂保理合同,出口保理商向銷售商提供出口保理服務;出口保理商再與進口保理商簽訂合同,由進口保理商向債務人追收賬款。這是當前最主要的保理業務形式。
雙保理業務中應註意以下幾點:
①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簽訂保理商代理合約;
②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簽訂保理合同;
③出口商如有融資需求,出口保理商一般付給出口商不超過發票金額80%的融資款;
④出口保理商可通過EDI系統將列印轉讓條款的發票、正本運輸單據等寄給買方;
⑤進口保理商一般於發票到期日前若幹天向進口商催收貨款;
⑦出口保理商收到貨款後扣除有關費用及融資本息(如有)後劃付給客戶。
①對銷售商而言,即使他的業務遍及全球,他也只需要同身邊的一家保理公司打交道。一個保理公司就可以為銷售商提供全面的保理服務。即使在同時向幾個國家銷售貨物的情況下,銷售商也能夠僅用本國語言、法律,按照本國的貿易習慣,從其保理商那裡獲得關於買方的各種信息,並將其貨款收入一個賬戶。
②較低的費用成本和預付墊款折扣。由於銷售商成為出口保理公司的經常客戶,出口保理使公司對其十分瞭解並能夠隨時掌握其經營變化情況,因此對其收取的各種費用和預付墊款折扣較低,從而降低了銷售商的出口貿易成本。
③出口保理商處於提供關於向許多國家進行銷售、辦理收款的地位,而不具有對這些國家有關法律和實務的經驗。在雙保理中,出口保理商通過僅與進口保理商進行交易,擺脫了直接與債務人打交道過程中的語言障礙和由於缺乏對進口國有關法律和實務的瞭解而產生的各種問題,出口保理商可以依賴進口保理商對債務人核准的信用額度來彌補業務風險。
④對債務人來講,他能夠從當地進口保理商那裡用本國的語言獲得關於銷售商方面的各種信息,能夠在當地付款給進口保理商,在必要的條件下,還可以藉助進口保理商來協調解決一些貿易糾紛。
⑤減輕匯價風險。如果貿易合同規定以進口國貨幣或第三國貨幣支付,銷售商就面臨著由裝運期到付款期之間匯價變動的風險。在雙保理中,出口保理商一般在貨物裝運後銷售商交來發票副本時要向銷售商墊付貨款,然後將匯價風險集中轉移到國際金融市場,從而減輕了國際貿易中的匯價風險。
①總成本會多於單保理,因為兩個保理商必然需要雙重的管理費、手續費以及雙重的文件、記錄等。
②貨款的轉移會慢於由債務人直接向出口保理商付款,因為通過進口保理商在銀行賬戶的收付結算,增加了資金轉移的環節,特別是國際保理業務處理每筆金額較小,在銀行結算時間會比大金額的貨款結算時間稍長一些。
③對進口保理商來講,業務較為零散,一個出口商委托的保理業務,通過出口保理商分送向許多國家,以致銷售額對每一個國家相對較小,進口保理商收到的經常是小額零散業務。
雙保理模式與單保理模式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①減少了雙保理中的重覆工作和資金周轉環節;
②沒有使用出口保理商,而在出El國使用一家銀行為銷售商解付收到的貨款,在某些約定的情況下,亦為銷售商轉遞有關貿易單據、文件和信息;
③進口保理商不再對出口保理商承擔付款等責任,而是直接對銷售商負責;
④進口保理商為一個不熟悉的銷售商辦理收取貨款的業務,可能在業務習慣和語言方面比雙保理更為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