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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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單據通常是指代表運輸中的貨物或證明貨物已經付運的單據。它們具體反映了同貨物運輸有關的當事人(如發貨人、承運人、收貨人等)的責任與權利,是貨物運輸業務中最重要的文件,也是結匯的主要單據。運輸單據包括海洋運輸使用提單,鐵路運輸使用鐵路運單,航空運輸使用航空運單,郵包運輸使用郵包收據,多式聯合運輸則使用聯合運輸提單或聯合運輸單據。
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後,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種單證。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是運輸契約或其證明。
海運單的形式與作用同海運提單相似,其主要特點在於收貨人已明確指定。收貨人並不需要提交正本單據,而僅需證明自己是海運單載明的收貨人即可提取貨物。因此,海運單實質上是不可以轉讓的,它的應用範圍比較窄,主要用於跨國公司成員之間的貨物運輸。
由鐵路運輸承運人簽發的貨運單據。它是收、發貨人同鐵路之間的運輸契約。其正本在簽發後與貨物同行,副本簽發給托運人用於貿易雙方結算貨款。在貨物發生損失時,還可以用於向鐵路進行索賠。
由空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運單據。它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收據,也是托運人同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但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因此空運單也是不可以轉讓的。
貨物離開起運地後,由出口商發送給進口商通知後者一定數量的貨物已經起運的通知文件。在FOB或CFR條件下,進口商需要根據裝船通知來為進口貨物辦理保險,因此一般要求出口商在貨物離開起運地後兩個工作日內向進口商發出裝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