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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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單(Railway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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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通過國際鐵路辦理貨物運輸時,在發運站由承運人加蓋日戳簽發的運單叫“鐵路運單”(Rail Waybill)。鐵路運單是由鐵路運輸承運人簽發的貨運單據,是收、發貨人同鐵路之間的運輸契約。
鐵路運單一律以目的地收貨人作記名抬頭,一式兩份。正本隨貨物同行,到目的地交收貨人作為提貨通知;副本交托運人作為收到托運貨物的收據。在貨物尚未到達目的地之前,托運人可憑運單副本指示承運人停運,或將貨物運給另一個收貨人。
鐵路運單隻是運輸合約和貨物收據,不是物權憑證,但在托收或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托運人可憑運單副本辦理托收或議付。
鐵路運輸可分為國際鐵路聯運和國內鐵路運輸兩種方式,前者使用國際鐵路聯運運單,後者使用國內鐵路運單。通過鐵路對港、澳出口貨物時,由於國內鐵路運單不能作為對外結匯的憑證,故使用“承運貨物收據”這種特定性質和格式的單據。
1、國際鐵路貨物聯運運單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所使用的運單是鐵路與貨主間締結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此運單正本從始發站隨同貨物附送至終點站並交給收貨人是鐵路同貨主之間交接貨物,核收運雜費用和處理索賠與理賠的依據。運單副本是賣方憑以向銀行結算貨款的主要憑證。
2、承運貨物收據
承運貨物收據既是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與托運人簽訂的運輸契約的證明。中國內地通過鐵路運往港、澳地區的出口貨物,一般委托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承辦。當出口貨物裝車發運後,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即簽發承運貨物收據交給托運人,作為對外辦理結匯的憑證。承運貨物收據只有第一聯為正本,反面印有“承運簡章”,載明承運人的責任範圍。
長期以來,鐵路運輸使用的憑證是鐵路貨票,而各國對貨物憑證的格式和適用法律沒有統一,該問題在國際鐵路組織(簡稱鐵組)國際鐵路聯盟(簡稱鐵盟)成立後,經過各自內部成員國的協調,出台了國際鐵路聯運貨物執行細則,在組織內統一了跨境鐵路貨物運輸使用的貨票格式,這種在組織成員國內部統一使用的鐵路貨票被稱為鐵路運單。發貨人只需在啟運站托運貨物時,填寫和提交一套完整的鐵路運單,就可以在沿途各國鐵路獲得承認,並將貨物順利發送到目的地完成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