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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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貨人(Consig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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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收貨人[1]
收貨人也稱貨主,是托運人在貨物運單上指定的在貨物到達地提取貨物的單位或個人。收貨人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憑到貨通知單和貨運單(或提單)在指定港、站辦理相關手續,付清應付費用後,驗收並提取貨物。
收貨人收取貨物時應註意的問題[2]
(1)收貨人收取貨物時應滿足的條件:
①貨物已經由承運人運達目的地。貨物沒有運達目的地,收貨人就無法收取貨物,只有貨物已到達目的地,收貨人才有權向承運人收取貨物。
②出示貨運憑證。貨運憑證有貨運單、提單、提貨憑證等多種形式。提單可分為可轉讓憑單和不可轉讓憑單。
(2)收貨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取貨物。如果收貨人沒有按規定時間提取貨物,承運人將貨物提存、變賣或拍賣的,收貨人就無法收取貨物。
(3)按規定支付相關費用。如果在運輸合同中規定了收貨人有支付相關費用的義務,收貨人只有在支付了相關費用後才能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4)檢驗方式。收貨人在收取貨物時應按照合同規定對貨物進行檢驗,通常分為普通檢驗和專門檢驗兩種方式。
(5)檢驗期限。收貨人對貨物應在一定時期內進行檢驗。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期限進行檢驗。
②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解決。
③以上原則都不能確定的,收貨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進行檢驗。
(6)異議期限。收貨人在對貨物進行驗收後,認為承運人交付的貨物與運輸單記載的不相符時,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
海運收貨人的權利義務[3]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由承運人和托運人訂立的,雖然收貨人沒有參加該合同的簽訂,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享有運輸合同規定的權利並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收貨人的權利
1.提貨請求權當貨物抵達目的港時,在收貨人出具全套正本提單時,承運人就有義務將貨物交於收貨人,收貨人對承運人享有提貨請求權。
2.賠償請求權如果貨物在承運人責任期間發生了滅失、損壞,收貨人可就因此而產生的損失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請求。
(二)收貨人的義務
1.支付費用的義務
根據我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托運人與承運人可以在運輸單證中載明運費由收貨人支付。此時,收貨人有義務向承運人支付相應的運費。同時,如果運輸單證中明確載明虧艙費、滯期費和其他與裝貨有關的費用由收貨人支付的,則收貨人也要承擔該項義務。
2.提貨的義務
我國《海商法》第86條規定:“在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或者收貨人遲延、拒絕提取貨物的,船長可以將貨物卸在倉庫或者其他適當場所,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承擔。”以及((合同法》第309條規定:“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由此可見,收貨人對承運人負有及時提取貨物的義務。
3.檢驗貨物的義務
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於檢驗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從法律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或者規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沒有異議,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