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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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運輸合同(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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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從上述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定義可以看出:承運人是一方當事人,通常稱為船方,他的義務是負責將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另一方當事人是托運人,通常稱為貨方,他的義務是負責托運貨物並向承運人交付運費。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標的,是海上貨物運輸的行為,而不是貨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工具。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客體的”貨物”,包括活動物和由托運人提供的用於集裝貨物的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的裝運器具。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種類有:件雜貨運輸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
1、件雜貨運輸合同,又稱零擔運輸合同、班輪運輸合同、提單運輸合同,指海上承運人負責將件雜貨經海路從一港運至另一港,而由托運人支付運費的協議。
2、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
3、多式聯運合同,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並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
1、雙務合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同時負有義務。承運人享有收取運費的權利,同時負有將貨物安全、迅速運至目的港的義務;托運人則享有如數完好收取貨物或向承運人索賠的權利,同時負有支付運費的義務。
2、有償合同。承運人是以將貨物由一港運至另一港所提供的運輸服務為代價,同時取得運費報酬;而托運人在目的港收取貨物,則以支付運費為代價。
3、直接涉及第三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雖然只有雙方,但卻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貨人。收貨人是第三方時,其雖然並未參加合同的訂立,但根據合同的規定卻有權直接取得合同規定的利益,並受合同約束。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收貨人成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具有提取貨物,請求賠償和提起訴訟等實體權利與訴訟權利。與此同時,收貨人亦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如合同規定運費到付,收貨人一般應在提貨時向承運人履行支付運費的義務。
4、通常屬於要式合同。一般說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既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我國《海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或者托運人可以要求書面確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應當書面訂立。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這就明確規定了航次租船合同應當書面訂立。而且,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多採用承運人或航次租船的出租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事先擬定的標準合同格式。
(一)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
1、件雜貨運輸合同的訂立。貨物托貨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輪公司申請貨物運輸的行為是要約,船公司在托運單上指定船名並簽定,即為承諾,運輸合同即告成立。件雜貨運輸合同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但如一方要求書面確認合同成立的,雙方當事人應照辦。
2、航次租船合同的訂立。應採取書面形式,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
(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解除。
1、托運人在船舶開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托運人應向承運人支付約定運費的一半;貨物已裝船的,並應負擔裝貨、卸貨和其他與此有關的費用。
2、合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在開航前解除。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並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3、船舶因不可歸責於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不能抵達目的港時的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歸責於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約定的目的港卸貨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船長有權將貨物在目的港鄰近的安全港口或地方卸載,視為已履行合同。
(一)承運人的責任
1、承運人對貨物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限額,為所遲延交付的貨物的運費數額。
2、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有賠償責任。
3、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承運人對於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包括貨物在裝貨港、運輸途中和卸貨港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於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二)托運人的責任
托運人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托運人有以下責任:
- 支付運費;
- 包裝貨物並申報貨物資料;
- 辦理貨物運輸手續;
- 托運危險品的責任。
(三)貨物交付
1、貨物交付的形式。
承運人交付貨物的形式包括實際交付和象徵性交付。實際交付是直接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或其指定的人,象徵性交付是在特定情況下,如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或者收貨人遲延、拒絕提取貨物時,將貨物置於一個適當的場所並通知收貨人領取而視為完成了交付。
兩種交貨方式中,實際交付是一般原則,象徵性交付是例外情況,即在實際交付不可能時才能採用象徵性交付。
2、檢查貨物和通知。
收貨人從承運人處收取貨物時,有義務對貨物進行檢查。如果貨物處於不良狀態,則應及時用書面通知承運人。如果貨物的滅失或損害是顯而易見的,通知應當場作出。如果不是顯而易見的,應該在貨物交付次日起連續7日內作出。如果是集裝箱裝運的貨物,應該在交付的次起連續15日內作出。對不通知的製裁是,初步認定交付時的狀態與提單記載不一致的原因的舉證責任由承運人轉至收貨人。但是如果貨物交付時,收貨人已經會同承運人對貨物進行聯合檢查或檢驗的,則無需就已經查明的滅失或損壞的情況提交書面通知。
承運人和收貨人都可以在目的港交接貨物前申請檢驗機構對貨物狀況進行檢驗,要求檢驗的一方應當支付檢驗費用,但有權向造成貨物損失的責任方追償。在對貨物進行檢驗時,承運人和收貨人雙方應當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條件。
如果是遲延交付,收貨人必須自交貨次日起連續60日內提出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書面通知,否則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3、留置貨物。
應當向承運人支付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和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費用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沒有付清,又沒有提供適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內留置其貨物。
承運人留置貨物的前提是貨物在其控制之下。如果貨物已經脫離其控制則不能再主張留置,但貨物並不一定要留在船上,如果貨物卸下後存於承運人的倉庫或能控制的第三方倉庫,則仍能被留置。
承運人只能留置債務人的貨物。由於運輸途中的貨物可能發生轉賣,因此,承運人行使貨物留置權時必須查清貨物的所有權人是否是債務人,否則可能因錯誤留置而承擔責任。
訂立合同雙方:
_________(簡稱甲方)委托_________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 計劃外托運_________(貨物),乙方同意承運。
根據《合同法》和_________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_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弔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___港運至_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 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___貨物於_____天內集中於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5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 裝船時間
甲方聯繫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___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 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___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3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 啟航聯繫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需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___方負擔。
第六條 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_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___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 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於運送_____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運輸費用
按__________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_____,全船運費為___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_____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 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__份,交_____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___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
- 甲方: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 (蓋章)
- 代表人:_______ (簽章)
- 開戶銀行:______
- 賬號: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