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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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分攤(Contribution to General Average /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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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分攤是共同海損法律制度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指的是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應由同一航程的各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攤價值比例分別攤付。
共同海損分攤的前提條件是船、貨由於採取了共同海損措施而沒有全部損失,即有財產被保全下來,並抵達航程終止地。其基本原則是按照各自的分攤價值比例分攤。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1]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是指由於共同海損措施而收益的財產價值與因遭受共同海損損失而獲得補償的財產金額的總和。主要包括船舶分攤價值、貨物分攤價值、運費分攤價值。下麵就簡單的介紹一下這三種分攤價值的計算方法。
- 1、船舶分攤價值。
船舶分攤價值是指可以參加共同海損分攤的船舶價值。該分攤價值有兩種計算方法:第一種是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實際凈值,加上共同海損損失金額;第二種計算方法是船舶航程終止地的完好價值,減去不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例如:
某船在目的港的實際凈值為140萬元,運輸途中該船舶遭受了25萬元的海損,其中5萬元屬於單獨海損。此時船舶的分攤價值該如何計算?
按第一種計算方法該船舶分攤價值為:140萬+20萬=160萬(元)
按第二種計算方法該船舶分攤價值為:140萬+25萬-5萬=160萬(元)
- 2、貨物分攤價值。
貨物分攤價值是指可以參加共同海損分攤的貨物的價值。該分攤價值的計算方式為: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扣減不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和由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例如:
某船裝載10000噸礦石,途中遭遇強海浪的侵襲,海水浸入貨倉,致使1000噸礦石受損,為共同安全又拋棄了500噸礦石以減輕船載,卸貨時每噸礦石價值5000元,其中包括保險費50元和運費100元,此時應如何計算貨物的分攤價值?
按上面介紹的規則該貨物分攤價值為:
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5000*10000=50000000,
扣減不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1000*5000=5000000,
再減去由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100*500=50000,
則貨物分攤價值為:50000000-5000000-50000=44950000
- 3、運費分攤價值。
運費分攤價值是指可以參加共同海損分攤的運費數額。該分攤價值的計算方法為:承運人在航程結束時有權收取的運費,減去共同海損發生後,為取得該項費用而支付的不屬於共同海損的營運費用,再加上共同海損損失金額。(運費的分攤價值應以航程結束時所應收取的凈運費為標準)例如:
某船運載貨物1000件,航程終止時承運人有權收取每件100元的運費,途中為了共同安全拋棄了200件貨物,共同海損發生後,為取得該項運費承運人支付的營運費為每件10元,則運費分攤價值該如何計算?
按上面介紹的規則該運費分攤價值為:
承運人在航程結束時有權收取的運費:800*100=80000
減去共損發生後支付的非共損營運費:800*10=8000
加上共損損失金額:(100-10)*200=18000
最後運費分攤價值為:80000-8000+18000=90000
- 4、免於分攤義務的財產
(1)郵件;(2)旅客行李和私人物品;(3)私人隨帶事務機動車輛
- ↑ 楊軍.海商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