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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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犧牲(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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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犧牲是指由於共同海損措施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貨物或其他財產在形態上的滅失或損壞。這種犧牲包括船舶、貨物、運費及船舶所載其他財產的犧牲。
- (一)船舶犧牲
由於採取共同海損措施給船舶或船用物料造成的損失。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撲滅船上火災
船舶發生火災,危及船貨的共同安全,為瞭解除船貨的共同危險而必須採取噴水、灌水滅火或者使失火船舶擱淺等滅火措施。該措施必然導致船舶遭受損失,這一損失應列入共同海損。
2.切除殘損物
船舶發生事故後,船舶上的某部分已經損壞,但未離船,為了共同安全對這些殘損部分的切除。如遭遇海難已損壞的舷牆、桅桿等殘損物或其他部位的破損物,若原封不動地放置在原處,有可能威脅航行安全,切除殘損物是為了航行的安全。切除這種已經損壞的殘損物不作為共同海損處理,即使殘損物還有一定的使用價值。但是,因切除殘損物所造成貨物的損失或船舶的進一步破損,以及切除殘損物引起的費用是共同海損。
3.有意擱淺
為瞭解除船貨的共同危險,船長有意將船舶駛往比較安全的淺灘而使之擱淺的措施。因有意擱淺給船舶或貨物造成的損失,應列入共同海損。
4.船機的損失
在船舶擱淺並有危險的情況下,如經證明的確是為了共同安全,有意使機器、鍋爐冒受損壞的危險而設法起浮船舶,由此造成任何機器和鍋爐的損壞,應列入共同海損。但船舶在浮動狀態下因使用推進機器和鍋爐所造成的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
5.屬具、船用材料和物料的犧牲
在遭遇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而卸下擱淺船舶的貨物、船用燃料和物料時,其減載、租用駁船和重裝(如果發生)的額外費用和由此造成共同航程中的財產的任何滅失或損壞,都應認作共同海損。
- (二)貨物犧牲
由於採取共同海損措施所引起船上所載貨物的滅失或損害。主要有以下情況:
1.拋棄貨物
在船貨遭遇共同危險的緊急情況下,將貨物部分拋入海中以減輕船舶載重量。拋貨原是共同海損中最重要、最典型的一種措施,此種情況在現代海運中已不多見,但鑒於海上情況的複雜性,仍有保留的必要。被拋棄貨物如在甲板上,只要符合航運習慣裝載於甲板上的貨物,如生鐵、木材等均應列入共同海損。未經申報或謊報的貨物被拋棄,不能列入共同海損,但這些貨物獲救時,應分攤共同海損。
2.貨物的濕損
船舶遭遇意外事故後,在搶救船舶和貨物過程中,貨物被涌入或滲入貨艙的海水浸濕,或在滅火過程中未被火燒的貨物受到水濕而引起的損失等,均屬共同海損犧牲。
3.其他共同海損措施所引起的貨物損失
船舶自動擱淺、切除殘損貨物、為修理船舶而將貨物駁卸,在駁卸過程中部分貨物落入水中受到的損失以及貨物儲存、搬運和重裝等所引起的貨物的犧牲和費用,均應列入共同海損。
- (三)運費犧牲
運費是船方的收入,當運費是"到付"運費,也稱待收運費或有風險的運費時,如果貨物途中受到犧牲不能運到目的港,船方應收的運費也隨之犧牲。如犧牲的貨物被認作共同海損時,運費也應認作共同海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