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擱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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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擱淺(Voluntary Stra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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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擱淺又稱故意擱淺,自動擱淺,是指的是船舶為了避免與他船發生碰撞或者為了避免船舶、貨物等財產的沉沒,或者為了撲滅火災,有意駛往淺灘擱淺的措施。
例如,船舶在近海行駛時發現船底板破裂,大量海水涌進船艙,雖經儘力抽水搶救,但艙內水位仍不斷增高,為了使船舶不致沉沒,船舶緊急駛向附近淺灘故意擱淺.
有意擱淺通常屬於共同海損措施,因此這些為了船、貨等財產的共同安全而採取的自動擱淺措施所造成的損失及以後因起浮船舶所造成的損失和所支付的額外費用,應列入共同海損。
根據1950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如果船舶有意擱淺,而當時的情況是如不採取這一措施,船舶也不可避免地要擱淺或觸礁,則由於有意擱淺所造成的船舶、貨物和運費的損失不得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但起浮擱淺船舶所造成的損失應作為共同海損。換言之,即勢必發生擱淺情況下的有意擱淺,不得作為共同海損行為。但是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認定比較困難,時常為此產生爭議。因此,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將其修改為“船舶不論是否勢將擱淺,如果為了共同安全有意擱淺,因此所造成的損失應作為共同海損。”
前者是船方為避免船,貨共同危險而採取的措施,屬於共同海損,後者屬於單獨海損.
勢必擱淺是指有的擱淺雖然是有意行為的後果,但從事故發生當時的情況分析,即使船長不採取有意擱淺的措施,
船舶也將擱淺.這種擱淺, 實際上是一種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