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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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行為(General Averag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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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行為(General Average Act),又稱“共同海損措施”(Measures of General Average),《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規則A給共同海損行為下的定義是: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財產脫離危險,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特殊犧牲或支付特殊費用的行為。
共同海損行為是一種非常措施,這種措施在正常航行中是不會採用的。例如正常航行中船方有保管貨物的責任,應謹慎地使貨物處於安全狀態。然而,在特殊的危險狀態中,為了船舶和貨物的共同安全,船長可以下令把貨物部分拋入海中以減輕船舶載重,這種行為所致的貨物犧牲就是共同海損。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構成共同海損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7個要件:
1.必須有實際危險,換言之,即危險是真實存在的。主觀推斷出的危險不是真正的危險,必須存在危及船、貨和其他財產安全的客觀事實。
2.危險必須是共同的,即危險必須是同一航程中的財產所共同面臨的。空載航行的船舶所作出犧牲,單純為了某一方的利益而作出的犧牲,以及為了救助他船而作出的犧牲,都不屬於共同海損行為。
3.必須是有意採取的措施。這裡的“有意”,是指船長在主觀上明知採取某種措施會導致船舶或貨物的進一步損害,但為了避免船貨的共同危險而不得不採取的行為。
4.措施必須是合理的,意思是措施應當本著以最小的犧牲換取船貨安全的原則。
5.必須有犧牲或者費用。
6.犧牲和費用必須是特殊的。
7.犧牲和費用必須是共同海損措施的直接後果。
上述7項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方纔構成共同海損行為,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