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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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費用(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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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費用是指為瞭解除船舶貨物的共同危險而採取的措施所引起的額外費用。
共同海損費用通常有在避難港等地發生的額外費用、救助費用和代替費用等。它與共同海損犧牲的區別在於:共同海損犧牲是船舶或貨物本身的滅失和損壞,而共同海損費用不牽涉船舶和貨物的實際損失。
- (一)在避難港發生的額外費用
我國的《海商法》第194條規定,船舶因發生意外、犧牲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損壞時,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駛入避難港、避難地點或者駛回裝貨港口、裝貨地點進行必要的修理,在該港口或地點額外停留期間所支付的港口費用,船員工資、給養,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為修理而卸載、儲存、重裝或者搬移船上貨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支付的費用,應當列入共同海損。
- (二)代替費用
代替費用是指當船舶遭受意外事故時,為了共同利益和安全,船方為節省原應列入共同海損的費用而支出的另一筆較小的額外費用。代替費用本身雖然不直接具備共同海損費用的條件,但由於支付了該項費用,卻可以節省或避免一項或幾項原應列入共同海損的費用,這樣的費用是為各受益方所歡迎的。因此,該費用可以列入共同海損。我國《海商法》第195條規定,為代替可以列為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而支出的額外費用,可以作為代替費用列入共同海損;但是,列入共同海損的代替費用的金額,不得超過被代替的共同海損的特殊費用。
- (三)救助費用
船舶遭遇海難,無法自行脫險,請求第三方進行救助,救助成功,應按獲救的財產價值支付給救助方以救助報酬。如果救助的對象是船舶和貨物,則各自合理支付的報酬可以列入共同海損。即航程中各有關方所支付的救助費用,不論救助是否根據合同進行,都應認入共同海損,但以使在同一航程中的財產脫離危險而進行的救助為限。
我對代替費用的具體項目不太理解,能否講的更詳細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