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犧牲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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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犧牲金額(Amount of 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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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犧牲金額又稱“共同海損損失金額”,指的是因採取共同海損措施而造成的財產損失和額外共同海損費用支出的總和。
按照我國《海商法》第198條的規定,船舶、貨物和運費的共同海損犧牲金額分別按下列原則計算:
1.船舶共同海損犧牲金額,按照實際支付的合理修理費用,減去合理的以新換舊扣減額計算。這裡需註意的一點是在修理期間所發生的船員伙食費、物料費以及修理船錨或錨鏈的費用,不得扣減。但是相關的船塢費、船台費及移泊費等應一併列入共同海損。如果船舶尚未修理,則按照犧牲造成的合理貶值計算,但不得超過估計的修理費用。如果船舶實際全損或者推定全損,則按照航程終止時,船舶在航程終止地的估計完好價值,減去不屬於共同海損損壞的估計修理費用和船舶受損後的價值或其出售凈得計算。
2.貨物的共同海損犧牲金額,按照貨物在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減除由於犧牲而無需支付的運費計算。這裡確定貨物價值的一句應當是送交收貨人的商業發票。如果受損貨物已經售出而其損壞程度又未經議定,則按照貨物在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減去貨物的出售凈得計算。未申報或者謊報的貨物遭受犧牲,不得作為共同海損。錯誤地以低於實際價值申報價值的貨物,其犧牲金額應按照申報價值計算。
3.運費的共同海損犧牲金額,按照貨物遭受犧牲所造成的運費損失金額,減除為取得該項運費本應支付但由於貨物犧牲而無需支付的營運費用計算。這裡的運費主要指的是由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一般情況下即為貨物運達卸貨港後方能收取的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