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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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程終止(Termination of the Adven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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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程終止指的是一個航次的結束。航程終止有以下幾種常見的情形:
1.如果共同海損行為發生時在船上的全部貨物只有一個目的港,則航程應在該港卸貨完畢之日結束。
2.如果船舶在抵達目的港前不再繼續原航程,則航程應在決定放棄航程之日結束。
3.如果共同海損行為發生時在船上的貨物有幾個目的港,則就每一批貨物(及其有風險的運費)而言,其航程應以該批貨物在其目的港卸貨完畢之時終止;但就船舶而言應在最後一批貨物卸畢時,航程才算結束。
航程終止時終止地的價值指的是航程終止時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在航程終止地的價值。
《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規定:共同海損損失和分攤的理算,應以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在航程終止的時間和地點的價值為基礎。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在航程終止時終止地的實際價值,是計算各項財產共同海損犧牲受到補償的金額和分攤價值的基礎。
航程終止條款(Termination of Adventure Clause),是國際海上保險中場普遍採用的貨物保險條款之一。在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情況下,保險貨物在運抵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之前,運輸契約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終止,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航程在運輸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截止期以前先告終止,保險繼續有效。
航程終止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如果由於被保險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使運輸不是在合同所載明的目的地終止,而是在其它港口或地點終止,或者航程在“運輸條款”所規定的交貨發生之前終止,在保險人迅速獲得通知並增收了保險費(如果需要的話)的情況下,該保險則應繼續生效,直到下列情況之一為止:
1.貨物在該港口或地點出售和送交,或者,除另有約定者外,該保單所保貨物於該港或地點自遠洋船舶上卸至船邊後60天期滿,兩者以首先發生者為準;
2.如果該貨物在此60天期限內(或在約定的任何延長期限內)發送至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或其它任何目的地,則至“運輸條款”規定的終止時間為止。
保險公司對發生這些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並不中止保險責任,原來的保險繼續有效。當然,被保險人在獲悉這些情況時,應該立即通知保險公司,而且保險公司認為有需要,可以加收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