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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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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captain,officer,sea captain,shipmaster,skipper)

目錄

什麼是船長[1]

  船長是由船舶所有人指派或聘用的,負責船上一切事務的人。船長是全船的最高負責人。

  我國《海商法》對船長作了專門的規定。作為船長,應當具備以下的條件:

  1.持有船長的適任證書。船長是全船的核心,對全船的作用至關重要。船長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能,才能勝任工作。按照我國《海船船員考試發證規則》的規定,船長資格應當通過考試取得。由具有一定資歷的船員申請,考試合格後,發給船長適任證書。此外,根據不同的需要,取得船長適任證書,除經考試合格外,還需通過某些專業訓練和特殊培訓,如申請參加無限航區船長考試者,應通過《無線電話通訊》、《雷達觀測與模擬》、《自動雷達標繪》等專業訓練,在配有原油洗艙機船舶上工作的船長,必須經過原油洗艙的訓練。

  2.受船舶所有人指派或聘用。船舶航行是一門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船舶所有人並不親自地從事海上航行,而是指派或聘用具備船長資格的人,作為其代言人,指揮海上航行。

  3.負責全船的一切事務。船長是全船的最高負責人,對包括駕駛船舶和管理船舶在內的事務有決定權。船上的一切人員必須聽從船長髮出的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命令,如有違反,船長有權採取相應的措施。除光船租船外,船長的撤換或調離應由船舶所有人決定。在航行的過程中,船長死亡或者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當由駕駛員中職務最高的人代理塑長職知在下一個港口開航前,再由船舶所有人指派新的船長接任。

船長的法律地位[2]

  在傳統海商法中,船長的法律地位主要體現在:船長是船東或貨主的代表,船長有權為船舶、貨物或航行的需要代理船東或貨主簽定合同;在有關船舶、貨物或運輸訴訟中,如果船東或貨主沒有其他代表,船長應當代理起訴和應訴;為了使船舶恢復適航能力,船長有權出售除特殊設備外的多餘船舶用品,等等。

  隨著現代航海技術和通信手段的發展,船長隨時可以同船舶所有人取得聯繫,船長的代理許可權不斷變窄。但無論如何,由於船長在管理和駕駛船舶方面的特殊職責,船長對於確保航運安全仍然至關重要。我國海商法沒有賦予船長一般意義上的代理權,但在海難救助中規定遇險船舶的船長有權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船上財產所有人訂立救助合同。由於船長的重要地位,《海商法》第40條還規定,船長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當由駕駛員中職務最高的人代理船長職務;在下一個港口開航前,船舶所有人應當指派新船長接任,否則,將構成船舶不適航。

船長的許可權[2]

  1.船長在公法上的許可權

  船長身份的取得雖然是基於聘任合同,但是為了維持船上的秩序和處理意外事件,法律常常賦予船長公法上的許可權。船長在公法上的職權,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船舶指揮命令權。管理與駕駛船舶是船長的主要職責。《海商法》第35條明確規定:船長負責船舶的管理和駕駛;船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佈的命令,船員、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員都必須執行;船長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船舶和在船人員、文件、郵件、貨物以及其他財產。

  (2)行政管理權。為了維護船上秩序,船長可以對航行過程中的突發性事件行使一定的行政權。《海商法》第37條規定,船長應當將船上發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記入航海日誌,併在兩名證人的參加下製作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應當附有死者遺物清單。死者有遺囑的,船長應當予以證明。死亡證明書和遺囑由船長負責保管,並送交家屬或者有關方面。

  (3)準司法權。《海商法》第36條規定,為了保障在船人員和船舶的安全,船長有權對在船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人採取禁閉或者其他必要措施,並防止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同時製作案情報告書,由船長和兩名以上在船人員簽字,連同犯罪嫌疑人送交有關當局處理。

  2.船長在私法上的許可權

  (1)報酬請求權。船長經船舶所有人的聘用在船上任職,依法應享有薪金、傷病、撫恤、退休及保險費用請求權。

  (2)代理權。在通常情況下,船長可以代理船舶所有人接收運送、發給載貨憑證或者與第三人訂立船舶修理、引水、拖帶、救助或港口代理合同。在特殊情況下,船長可以代理貨主處理與貨物有關的事務。

  (3)船舶或貨物的處分權。對船舶的處分權主要指在遭遇海難致使船舶沉沒、毀滅不可避免時,船長有權決定棄船,但情況允許時,應先徵得船主同意。對貨物的處置包括處置船員私載違禁物品、未經申報的貨物、收貨人逾期未領取的貨物以及對貨物行使留置權等。

船長的義務[2]

  1.船長在公法上的義務

  (1)確保航行安全。船舶航行過程中,船長在航海職務上、技術上均須以自己的經驗、學識、能力進行適當的處理,確保全船生命財產的安全,不能以受船舶所有人指揮為由推卸責任,也不能因引航員引領船舶而解除自己的責任。

  (2)完成航海任務。完成航海營運目的是船長的主要任務。為完成此項任務,船長應按期開航;遵守航行路線,除非因事變或不可抗力,不得變更航線;航行中在船指揮,不得擅離職守;到達目的港後,及時報請檢驗船舶等。

  (3)遇難時儘力救助。當本船舶發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時,船長應當組織船員和在船人員儘力施救;船舶發生碰撞時,當事船舶的船長在不嚴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對於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員必須儘力施救;船長在不嚴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有義務儘力救助海上人命。

  (4)海事報告義務。船舶發生海損、污染事故時,船長應儘量防止損失擴大,並作成海損事故或污染事故報告書,記載實情並送主管機關。

  (5)船舶相關文件備驗義務。除了備置有關船舶性狀的文書以外,船長還應在船上備置有關裝貨載客情況的相關文件,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檢驗。

  2.船長在私法上的義務

  (1)一般註意義務。船長應盡善良管理人的註意履行義務。

  (2)對船貨的義務。船長應完成航行義務,應托運人的要求發給載貨憑證,並依憑證記載交付貨物,等等。

  (3)對船員、乘客的義務。船長負有將旅客送抵目的地,處理旅客或海員死亡後的遺留物,將船員送回原受雇港等義務。

船長具體職責

  船長在執行航次任務時的具體職責是:   

  1.審批大副編製的貨物配載計劃,親自監督危險貨物的裝卸,嚴格執行乘員定額和載重線規定,不得超載。   

  2.開航前,主持航次會議,通知各部門做好航次任務的一切準備。   

  3.航行中,督促船舶各部門認真落實航次計劃,做好消防等演習工作,積極應對各種檢查,積極防禦海盜。   

  4.停泊期間,佈置好值班等註意事項,配合港口當局做好相關事宜。   

  5.出現海事事故或危險情況時,及時聯繫救援並組織自救。在船舶沉沒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可以下令棄船,但應儘量提前獲得船舶所有人的同意。棄船時,積極組織人員撤離船舶,收集好航海日誌、輪機日誌、車種記錄簿、國旗等重要文件和物品。船長應在確認所有人員和重要文件、物品已經安全離船的情況下,最後離船。   

  6.船舶檢修時,認真審核各種修理計劃等。

  最後需要註意的是,船長的各項職責並不因引水員(引航員)在船引領船舶而解除。換句話說,即便在進出港口、通過狹窄水道等由引水員在船上引領船舶航行時所發生的事故,如刮擦、碰撞、擱淺、沉沒等,也均由船長負責。因此,船長在船上的職責是絕對的。

參考文獻

  1. 朱清主編.海商法知識必讀.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4年06月第1版.
  2. 2.0 2.1 2.2 陳本寒主編.商法新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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