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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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船是指依據海商法,當船舶處於危急狀態時為救助船上人命,船長所能採取的棄置船舶的措施。如:船舶遭遇不可抗力或特殊情況或發生意外事故或過失責任事故後,處於嚴重危險之中,船長認為自救和他救均無希望,船舶沉沒或毀滅已不可避免的情況下,為了旅客和船員的生命安全,決定棄置船舶的行為。棄船應由船長決定。棄船的警報是用汽笛(或警鈴)鳴放6短聲1長聲(……——),連續1min。除緊急情況外,船長在決定棄船前應當報經船舶所有人同意。棄船時,船長必須採取一切措施,首先組織老、弱、婦、幼者和旅客安全離開,然後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當攜帶降下的國旗最後離船。在離船前,船長應當指揮船員儘力搶救航海日誌、機艙日誌、無線電臺日誌、油類記錄簿、本航次使用過的海圖和文件,以及貴重物品、郵件和現金及帳冊、密碼等。
棄船並不意味船舶所有人放棄了對船舶的所有權。船舶所有人應承擔救助報酬。如果船舶沉沒於一港的航道、錨地、生產區域或妨礙他船正常航行的區域,即使船舶所有人已宣佈放棄對船舶的一切權利,仍應承擔清除殘骸的責任。
1.SOLAS公約的棄船演習規定
1)每次棄船演習應包括:
(1)利用有線廣播或其他通信系統通知演習,將乘客和船員召集到集合地點,並確保他們瞭解棄船命令;
(2)向集合地點報到,並準備執行應變部署表規定的任務;
(3)查看乘客和船員的穿著是否合適;
(4)查看是否正確地穿好救生衣;
(5)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準備工作後,至少降下1艘救生艇;
(6)起動並操作救生艇發動機;
(7)操作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弔筏架;
(8)模擬搜救幾位被困於客艙中的乘客;
(9)介紹無線電救生設備的使用。
2)每艘救生艇一般應每3個月在棄船演習時乘載被指派的操作船員降落下水1次.併在水上進行操縱。
3)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專用救助艇應乘載被指派的船員每個月降落下水1次,併在水中進行操縱。在任何情況下,至少應每3個月進行1次。
4)如救生艇與救助艇的降落下水演習是在船舶航行中進行,因為涉及危險,該項演習應在遮蔽水域,併在有此項演習經驗的駕駛員監督下進行。
5)在每次棄船演習時應試驗供集合和棄船所用的應急照明系統。
2.棄船演習的組織
1)集合地點
棄船或其演習的集合地點在登乘地點附近。集合與登乘地點一般在艇甲板。
2)演習組織
(1)聽到棄船警報信號後,全體船員應在2min內穿好救生衣併到達集合地點。
(2)艇長檢查人數,檢查各艇員是否攜帶規定應攜帶的物品,檢查每人的穿著和救生衣是否合適,然後向船長彙報。
(3)船長宣佈演習及操練內容。
(4)由兩名艇員在(船長髮出放艇命令後)5min內完成登乘和降落準備工作。
(5)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準備工作後,至少降下1艘救生艇。
(6)操作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弔筏架。
(7)模擬搜救幾位被困於客艙中的乘客。
(8)介紹無線電救生設備的使用。
(9)試驗集合與棄船所用的應急照明系統。
(10)演習結束,船長髮出解除警報信號;收回救生艇,清理好索具;由艇長進行講評後解散艇員並向船長彙報。
3)記錄
3.棄船應急反應及人員安全
(1)當確認不棄船就無法保全船上人命安全時,船長應果斷下令棄船。
(2)船長下達棄船命令後,除“途中固定值班人員”外,全體船員應立即穿著救生衣,按應急部署表的分工完成各自的棄船準備工作。
(3)無線電員須在電臺值守,按規定發送遇險電文,直至通知撤離。
(4)機艙固定值班人員在聽到警報信號後仍應堅守崗位按令操作;在得到完車通知後,在輪機長的領導下,抓緊做好鍋爐熄火放汽、關機、停電等棄船安全防護工作;如果接到兩次完車信號或船長利用其他方法的通知後,應立刻撤離機艙登艇。
(5)船長應督促檢查下列工作(國旗和航海日誌應親自攜帶):
①降下國旗並攜旗下艇;
②銷毀秘密文件;
③鍋爐熄火放汽;
④關停發電機和機艙內正在運轉中的其他一切設備;
⑤關閉海底閥及各個應急遙控油閥等;
⑥是否已發出遇險求救電報並已投放(衛星)應急無線電示位標;
⑦油艙在甲板上的透氣口是否封死;
⑧檢查艇長的放艇準備工作。
(6)船長應檢查按應急計劃規定須攜帶的物品,如:國旗、航海日誌、VHF和雷達應答器(若艇筏上沒有)以及足夠的食品、淡水、毛毯等物品。
(7)在登艇前,船長應佈置(艇長應請示)如下事項:本船遇難地點,發出遇難求救信號是否有回答;可能遇救的時間及地點;駛往最近陸地或交通線的航向、距離;各艇筏間的通信約定等。
(8)按船長命令放下救生艇和救生筏,有序地登艇、筏。
(9)最後,船長應通知堅守崗位的無線電員和機艙值班人員撤離,在確信全船無任何人員後船長方可離船登艇。
(10)各艇應迅速在離開難船數百米以外集合,以防船舶沉沒時產生浪涌的襲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