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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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船是指依据海商法,当船舶处于危急状态时为救助船上人命,船长所能采取的弃置船舶的措施。如:船舶遭遇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或发生意外事故或过失责任事故后,处于严重危险之中,船长认为自救和他救均无希望,船舶沉没或毁灭已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为了旅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决定弃置船舶的行为。弃船应由船长决定。弃船的警报是用汽笛(或警铃)鸣放6短声1长声(……——),连续1min。除紧急情况外,船长在决定弃船前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老、弱、妇、幼者和旅客安全离开,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携带降下的国旗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无线电台日志、油类记录簿、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及帐册、密码等。
弃船并不意味船舶所有人放弃了对船舶的所有权。船舶所有人应承担救助报酬。如果船舶沉没于一港的航道、锚地、生产区域或妨碍他船正常航行的区域,即使船舶所有人已宣布放弃对船舶的一切权利,仍应承担清除残骸的责任。
1.SOLAS公约的弃船演习规定
1)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利用有线广播或其他通信系统通知演习,将乘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地点,并确保他们了解弃船命令;
(2)向集合地点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规定的任务;
(3)查看乘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查看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1艘救生艇;
(6)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操作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
(8)模拟搜救几位被困于客舱中的乘客;
(9)介绍无线电救生设备的使用。
2)每艘救生艇一般应每3个月在弃船演习时乘载被指派的操作船员降落下水1次.并在水上进行操纵。
3)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专用救助艇应乘载被指派的船员每个月降落下水1次,并在水中进行操纵。在任何情况下,至少应每3个月进行1次。
4)如救生艇与救助艇的降落下水演习是在船舶航行中进行,因为涉及危险,该项演习应在遮蔽水域,并在有此项演习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5)在每次弃船演习时应试验供集合和弃船所用的应急照明系统。
2.弃船演习的组织
1)集合地点
弃船或其演习的集合地点在登乘地点附近。集合与登乘地点一般在艇甲板。
2)演习组织
(1)听到弃船警报信号后,全体船员应在2min内穿好救生衣并到达集合地点。
(2)艇长检查人数,检查各艇员是否携带规定应携带的物品,检查每人的穿着和救生衣是否合适,然后向船长汇报。
(3)船长宣布演习及操练内容。
(4)由两名艇员在(船长发出放艇命令后)5min内完成登乘和降落准备工作。
(5)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1艘救生艇。
(6)操作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
(7)模拟搜救几位被困于客舱中的乘客。
(8)介绍无线电救生设备的使用。
(9)试验集合与弃船所用的应急照明系统。
(10)演习结束,船长发出解除警报信号;收回救生艇,清理好索具;由艇长进行讲评后解散艇员并向船长汇报。
3)记录
3.弃船应急反应及人员安全
(1)当确认不弃船就无法保全船上人命安全时,船长应果断下令弃船。
(2)船长下达弃船命令后,除“途中固定值班人员”外,全体船员应立即穿着救生衣,按应急部署表的分工完成各自的弃船准备工作。
(3)无线电员须在电台值守,按规定发送遇险电文,直至通知撤离。
(4)机舱固定值班人员在听到警报信号后仍应坚守岗位按令操作;在得到完车通知后,在轮机长的领导下,抓紧做好锅炉熄火放汽、关机、停电等弃船安全防护工作;如果接到两次完车信号或船长利用其他方法的通知后,应立刻撤离机舱登艇。
(5)船长应督促检查下列工作(国旗和航海日志应亲自携带):
①降下国旗并携旗下艇;
②销毁秘密文件;
③锅炉熄火放汽;
④关停发电机和机舱内正在运转中的其他一切设备;
⑤关闭海底阀及各个应急遥控油阀等;
⑥是否已发出遇险求救电报并已投放(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⑦油舱在甲板上的透气口是否封死;
⑧检查艇长的放艇准备工作。
(6)船长应检查按应急计划规定须携带的物品,如:国旗、航海日志、VHF和雷达应答器(若艇筏上没有)以及足够的食品、淡水、毛毯等物品。
(7)在登艇前,船长应布置(艇长应请示)如下事项:本船遇难地点,发出遇难求救信号是否有回答;可能遇救的时间及地点;驶往最近陆地或交通线的航向、距离;各艇筏间的通信约定等。
(8)按船长命令放下救生艇和救生筏,有序地登艇、筏。
(9)最后,船长应通知坚守岗位的无线电员和机舱值班人员撤离,在确信全船无任何人员后船长方可离船登艇。
(10)各艇应迅速在离开难船数百米以外集合,以防船舶沉没时产生浪涌的袭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