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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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期費(Demur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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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滯期費,是指在規定的裝卸期限內,租船人未完成裝卸作業,給船方造成經濟損失,租船人對超過的時間應向船方支付的一定罰金。
在英國,滯期費被認為是預先約定的違約金(liquidated damages),而在美國,滯期費被認為是延期運費(extended freight)。滯期費率通常在租船合同中約定,為每天多少金額。有些合同規定,超過一定的滯期時間後則必須支付額外滯期費或者船期損失。只要滯期費發生,就船舶處於滯期狀態(On demurrage)。一旦船舶處於滯期狀態,在計算滯期費時就不再減去周末這樣的除外時間,所以有這樣的說法:一旦滯期,永遠滯期(Once on demurrage,always on demurrage)。
通常租約中訂入的時間,比如在卸貨後30天,船方提供裝卸事實文件,然後雙方結算速遣費與滯期費,這樣即使船舶在幾天內卸完,滯期費也要待30 多天後才能給。因給付時間尚未到,也不存在可以去留置貨物來追討裝卸港滯期費。但如果租約中沒有講明,那就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一般是在裝、卸貨工作各自完成後。而一般說來,裝港的滯期費也不必去等待卸完貨,在裝港如已產生了巨大的滯期費,可以馬上追討,只要有“比如在金康租約第8條”的文字,說明租家本身要負責裝港滯期費。但沒有如此寫明,而租約光是有一條責任終止及留置權條款,租家不必先負責裝港滯期費,必須由船東在卸港留置貨,向收貨人追討。如果滯期費計算方式是“共用”,則裝卸只算一次,所有滯期費的計算更要待卸完貨才能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