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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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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Charter Contract)

目錄

什麼是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關於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船舶,而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合同

租船合同的類型

  在租船運輸交易實務中,租船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也稱“航程租船合同,定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口運至另一港口,並由承租人為此向出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在法律性質上,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種海上運輸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內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質上,定期租船合同是一種船舶租賃合同。

  3、光船租賃合同

  光船租賃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內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營運,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質上,光船租賃合同是一種船舶租賃合同。

租船合同的主要內容

  1、租船合同的主要內容

  租船合同的共同內容主要有以下諸項: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船名、船籍、船級、載貨重量、容積等。

  2、各種租船合同的特殊內容

  A.航次租船合同的特殊內容

  航次租船合同除具有租部合同的共同內容外,還載有以下各項主要內容:

  a.貨物條款。即規定由約定的船舶運輸特定貨物的名稱、種類、包裝等內容的條款。

  b.裝運港和目的港條款。即規定貨物的裝運港和目的港的名稱及地理位置等內容的條款。有時,該條款中並不寫明具體的裝運港和目的港,而僅規定若幹港口或船舶的航線方向,具體的裝運港和目的港則留待日後選定。

  c.愛戴期限條款。即規定船舶受載期限的條款。船舶受我期限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受載日與解約日之間的期限。受載日是指依合同規定承租人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早裝運日期。解約日則是指依合同規定承租人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晚裝運日期。

  d.裝卸期限條款。即規定承租人完成裝貨和卸貨作業期限的條款。通常,半年期限以若幹天或小時表示,或者以裝卸量/單位時間表示。

  e.運費條款。應當註意的是,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不是租金,而是運費,這是航次租船合同之所以在法律性質上屬運輸合同的一個標誌。在運費條款中應當規定運費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運費的計算方法主要有兩種,即規定運費率和規定運費數額。運費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種,即預付運費到付運費和部分預付部分到付運費

  f.滯期費和速遣費條款。即規定船舶裝卸貨物時所發生的滯期費和速遣費的條款。滯期費是指因承租人未能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內裝卸完貨物,使出租人的船舶滯留港內,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賠償金。速遣費是指因承租人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屆滿前完成裝卸貨物,使出租人的船舶得以提前起錨出港,出租人給付承租人的獎勵金。

  g.留置權條款。即規定出租人在一定條件下對其船舶所運載的貨物享有留置權的條款。

  h.責任終止條款。即規定在貨物裝船後,承租人對租船合同的責任即告終止的條款。該條款的.目的,是限制承租人的責任,從而將貨物裝船後的一切費用都轉移給收貨人承擔。

  i.互有責任船舶碰撞條款。

  j.承運人不負裝卸費用責任條款。

  k.傑遜條款或新傑遜條款。

  B.定期租船合同的特殊內容

  定期租船合同除具有租船合同的共同內容外,還載有以下各項主要內容:

a.關於船舶其他說明條款。因為定期租船合同項下的船舶租期通常較長,所以,須對船舶的各方面情況作詳細的規定。在該種條款中,主要須規定船令、船速、船用燃料量及淡水量等船況信息和技術規範方面的內容。

  b.使用範圍和航行區域條款。即規定船舶的使用範圍和航行區域大小的條款。

  c.租期條款。

  d.交船和還船時間、地點及程式條款。

  e.租金條款。

  f.停租。即規定承租人在一定條件下有權停付租金,直到船舶恢復到有效狀態為止的條款。

  g.船長和船員職責條款。即規定作為出租人雇員的船長和船員的諸如服從承租人指示、撰寫和保存航海日誌等職責的條款。

  h.轉租條款。即規定承租人可以將船舶轉租給第三人的條款。

  i.徵用條款。即規定在船舶被船籍國政府徵用的情況下,停付或退還租金,以及在一定條件解除租船合同的條款。

  j.船舶滅失條款。即規定在船舶滅失的情況下,停付或退還租金的條款。

  k.留置權條款。即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出租人可對承租人的貨物和轉租運費等行使留置權,以及承租人可對船舶行使留置權的條款。

  i.不法行為條款。出租人應對雇員的走私和盜竊等不法行為負責的條款。

  m.戰爭條款。即規定在船籍國卷入戰爭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解除合同等事項的條款。

  n.仲裁條款

  C.光船租賃合同的特殊內容

  光船租賃合同的內容在很多方面與定期租船合同的內容是一致的,其不同於定期租船合同內容的規定主要是以下各種條款:

  a.關於船舶在租期內的經營管理權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的條款。

  b.關於船長和船員均由承租人雇用的條款。

  c.關於船舶上應備的全部文件均由承租人掌管的條款。

  d.關於由承租人承擔船舶在租期內因故被有關當局扣留或處罰的條款。

  e.關於在租期內仍由出租人負責辦理船舶保險事宜的條款。

  f.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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