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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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險(Block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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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險是以各種類型船舶為保險標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內停泊時遭到的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及可能引起的責任賠償。船舶保險採用定期保險單或航程保險單,其特點是保險責任僅以水上為限,這與貨物運輸保險可將責任擴展至內陸的某一倉庫不同。
船舶保險的保障範圍包括損失賠償和對第三者責任,故又可分為對財產的保險、費用的保障及責任的保障。
(1)財產的保障
這裡的財產主要是指船舶的物質損失,即船殼、機器(包括主機、副機、發電機)、導航設備、燃料、給養等。凡屬於船舶本身以及附屬於船上的財產,而且為船東所有的,均可以承保。對財產的保障,是船舶保險保障的主要內容。
(2)費用的保障
這裡的費用是指船舶的財產損失以外的利益損失。當船舶發生事故,除了船隻本身遭致部分或全部損失外,還因船隻停航、修理而使船東遭受到各種利益損失.如運費、營運費用、貸款利息、利潤、保險費損失等,這些利益損失有相當一部分是作為費用保險來加保的。
(3)責任的保障
這裡的責任根據它們產生的原因和性質又可進一步分為碰撞責任、法律責任和契約責任。
1、碰撞責任。碰撞責任作為船舶保險的基本承保責任是由各國保險公司規定的,但國際上的碰撞責任只負責船舶發生碰撞事故後造成對他船以及包括貨物的船上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我國的碰撞責任除了同國際上一樣負責船舶發生膨脹事故後造成對他穿以及包括貨物的穿上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外,還包括船舶碰撞碼頭、船塢及其他固定建築物的損失、延遲、喪失使用和救助費用負責,同時,我國對碰撞責任負全責。
2、法律責任。船舶失事後引起法律上應承擔的義務,其中包括侵權行為應負的損失賠償責任。例如,船隻沉在航道要隘,港口當局要求船東清除航道將沉船打撈起來。又如,船隻觸礁引起油櫃漏油,燃油污及海面,按照領海國的海上法規要求船東賠償油污造成的損失。
3、契約責任。即運輸契約規定船東對貨主或者租船人對出租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如海洋運輸提單都毫無例外地規定船東對托運人應負的貨損貨差責任。以上三項責任屬於保險公司保障的是碰撞責任,而法律責任和契約責任主要是由船東保賠協會承擔,保險公司只承保這類責任中的很小一部分,如貨損貨差責任。
保障的風險具體反映在承保的險別上,國際上船舶保險的險別很複雜,主要有一切險、全損險、單獨海損絕對不保險、損壞責任絕對不保險。我國的船舶保險主要有兩種:一是綜合險,二是全損險。雖然各個險別所保障的風險大小不同,但究其實質不外平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自然災害和海難,例如,暴風雨、海嘯、雷電、擱淺、觸礁、沉沒等。另一類是意外事故,即保險人負責賠償船舶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損失;
1、裝卸、拋運貨物時發生的意外事故。
2、爆炸,包括鍋爐和船上發生的爆炸。
3、船長、船員或領水員的疏忽。
4、船殼、機器、鍋爐、設備的原有缺陷引起的事故。
5、除被保險人以外的船舶修理人的疏忽。
6、同港口、碼頭、船塢的碰撞。
7、同飛機、飛船、汽球的碰撞。
上述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必須是被保險人謹慎處理仍不能避免的,否則保險人不予以負責。
船舶保險的種類[1]
船舶保險按照不同的分類方法可分為不同的類別。
1.按船舶航行的區域不同分類
按船舶航行的區域不同分類,船舶保險分為遠洋船舶保險、內河船舶保險。
(1)遠洋船舶保險。遠洋船舶保險是指以從事國際遠洋運輸的各種船舶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2)國內船舶保險。國內船舶保險是指以從事沿海、江河、湖泊運輸的各種船舶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2.按可保利益的不同分類
(1)船舶一切險。船舶一切險又稱船舶綜合險。是指保險船舶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後,不論發生全部損失,還是部分損失以及保險船舶碰撞、觸碰他船、碼頭、棧橋等,造成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負責賠償的一種船舶保險。
(2)船舶全損險。船舶全損險是指保險船舶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後,保險人僅對船舶的全部損失負責賠償的一種船舶保險。即對船舶的部分損失不予負責。
3.按船舶保險的期限不同分類
按船舶保險的期限不同分類,船舶保險分為船舶定期保險、船舶航次保險。
(1)船舶定期保險。船舶定期保險是指船舶保險的期限確定為一個固定時期,通常為一年,大多數船舶險為定期保險。
(2)船舶航次保險。船舶航次保險是指船舶保險的期限以一個航次計算。有些不經常從事運輸的船舶可投保航次保險。
4.按承擔的賠償責任或保險對象不同分類
按承擔的賠償責任或保險對象不同分類,船舶保險分為船舶建造保險、船舶修理保險、船舶修理費用保險、木船保險、漁帆船保險。
(1)船舶建造保險。船舶建造保險是指以建造中的船舶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是集財產險、工程險、船舶險和責任險等綜合性保險。
(2)船舶修理保險。船舶修理保險是指以船舶在修理或改造工程作業期間,由於陸上或海上的危險,致使船舶造成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3)船舶修理費用保險。船舶修理費用保險是指以船舶在修理或改造工程作業期間,船舶或船舶的修理材料因陸上或海上危險,致使修船廠或造船廠遭受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事故發生時的修理材料費、施工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有關費用損失的一種保險。
(4)木船保險。木船保險是相對於鐵殼船的船舶損失險。
(5)漁帆船保險。漁帆船保險是相對於機動船的船舶損失險。
船舶保險中有不少條款是根據船舶的物性和以往判例中的經驗制訂的,現將幾種主要條款介紹如下:
(1)碰撞責任條款
該條款對碰撞和碰撞責任分別作了定義,並確定了保險公司對碰撞責任所負的責任範圍和賠償限度。“碰撞”是指保險船舶發生碰撞事故後引起本身的損失,“碰撞責任”則是保險船舶對被撞船舶應負的賠償責任。保險人所負的碰撞責任是在賠償船舶本身損失以外另外負責一個保額。換言之,保險人除按保險金額對被保險船舶的全損或推定全損進行賠付外,還須賠償被保險船舶對第三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保險人的這一責任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2)姐妹船條款
姐妹船是指兩條或數條船同居一個船東所有。姐妹船之間的碰撞或救助不構成法律責任,因此不產生賠償責任或給付救助報酬的義務。但實際上同一船東的船舶相撞或救助總會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為了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對姐妹船可視同分屬兩個船主所有,對它們之間發生的碰撞按照裁定的責任負責賠償,對它們之間產生的救助,也按照一般救助慣例支付救助費用。但是,必須由仲裁人作出公斷。
(3)疏忽條款
疏忽條款規定:保險人承保由於船長、船員過失和疏忽引起裝卸貨物、燃料的意外事故以及船舶和船上其他地方的故障、爆炸、意外事故及船舶與空中或陸上的有關物體碰撞導致被保險船舶本身損失。
(4)運河擱淺條款
保險人規定船舶在一些特定運河和運河聯結點的擱淺不作擱淺論,如巴拿馬、蘇伊士、曼徹斯特運河等。
(5)船舶出售條款
船舶保險不同於貨物運輸保險,該保險單不可以隨保險標的轉讓而自動轉讓,船舶保險單是指名保險單。條款規定:被保險的船舶出售以後,如果不向保險公司申請過戶,保險單的效力自行消失。但對在航行途中出售的船舶。保險公司應繼續負責到船舶到達目的港為止。
船東保障與賠償協會,簡稱保賠協會,是船東相互保險性質的組織。
(1)保賠協會的性質、作用
1、性質。保賠協會的性質不同於一般保險公司,參加協會的成員,既是保險人又是被保險人。它與保險公司的主要區別除了原保範圍不同外,還有三個區別:1)保賠協會的賠償責任除對油污規定最高限額外,其他賠償責任是無限額的,而保險公司的責任限額是訂明的;2)保賠協會無股份資本,不以營利為目的,其宗旨是為會員服務,與保險公司的經營方式不同; 3)保賠協會與會員船東利害關係一致,而保險公司往往與船東發生利害衝突。
2、作用。保賠協會一方面承保保險公司不保或超過保險公司責任範圍的特殊風險,使船東不因任何重大損失而影響其財務計劃,專心從事航運事業。另一方面對會員船東提供各種專業服務,特別是各種海事方面的技術指導和協助。
(2)保賠協會承保的風險
保賠協會所承保的範圍很廣,尤其是近年來隨著航運事業的發展,新的險種也在不斷增加。例如,集裝箱的認賠;近海石油鑽探中的船東風險責任的保賠;運費、滯期費以及代船東進行法律抗辯的保賠等。協會通常承保的風險有下列項目:船員疾病傷亡;由於船方過失所致的裝卸工人、旅客或其他工作人員的傷亡;碰撞超額責任;油污和罰款;損壞碼頭和固定或浮動的建築物;浪損他船或貨物;拖輪合約內的船方責任;為船方服務的岸弔人員合同內的責任賠償;觸礁移船;貨損貨差等。輪船公司不需要投保全部風險,可任選該公司認為需要的數種風險投保,但協會一般不承保單項風險。
(3)保賠保險的收費和賠款方式
由於保賠協會的互助性質,它不是採取保險公司的固定保費形式,而是採取預付保費的形式,由會員按噸位預先交付保費,但保賠協會對某些船東也採取固定保費的形式。其賠款準備金一般採取兩種形式:一是一般賠款準備金,把收來的保費用於一般賠款;二是巨額賠款準備金,提取的比例為15%一20%。以支付大筆賠款。
- ↑ 張榮琴,劉志剛.保險學.黑龍江教育出版社,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