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保險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船舶修理保險(Ship Repairing Insurance)
目錄 |
船舶修理保險是指保險人承保船舶在修理或改造作業期間,因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或責任的保險。從廣義上說,是海上船舶保險的一種,國際保險市場上稱為船舶修理人風險保險。
船舶修理保險的特點[1]
船舶修理保險具有的特點具體表現在:
(1)船舶修理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船舶修理人。
(2)船舶修理保險合同,可以是獨立的保險單,也可以在船舶保險單中以加保船舶修理條款的形式出現。
(3)該保險不僅承保船舶修理期間的海上和陸上危險,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於其過失依法律或合同應向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4)該保險的其保險價值不應低於該船舶修理之前的市場價值與修理費估算額之和。因為,被保險人若因為船舶在修理期間的危險性較航行中為低,而故意將保險價值壓低,必然使保險人收益減小。當然,基於船舶修理的風險性低於航行,該保險收取的保險費較低。
(5)由於被保險船舶的價值會隨修理工作的進行而增加,因此,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是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已經修理的程度所需的修理費數額,加上該船舶在著手修理之前的市場價值之和作為計算賠償數額的根據。
(6)船舶修理保險的適用,一般是在購買成船後即予以修理或改裝,或者是在所投保的船舶保險合同即將屆滿之時修理該船舶。不過,其條件是在投保的船舶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船舶未發生全損。如果是在定期船舶保險合同期間,船舶進塢維修的,船舶所有人不需另行投保船舶修理保險。
船舶修理保險的責任範圍[1]
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的船舶修理險條款。從國際市場上看,該保險不僅承保船舶修理期間的海上和陸上危險,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於其過失依法律或合同應向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例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該保險中承保由於船舶修理人的過失引起的火災事故、船舶機損等造成的損失,或因其過失導致被保險的在修船舶在移泊、進出船塢期間碰撞碼頭設施、船塢以及其他船舶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同時應註意,由於船舶在修理期間遭受地震、火山爆發、雷電及其由此引起的海嘯、火災等危險較之船舶航行中更大,故船舶修理保險一般將其排除在承保責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