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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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達成的,以船舶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對於保險船舶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協議。
船舶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可以分為:①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②碰撞責任;③共同海損和救助。
船舶保險合同按船舶航行的區域來分,可分為遠洋船舶保險合同和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合同;
船舶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船舶保險合同雙方通過變更被保險人,將船舶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受讓人的行為。船舶轉讓常引起船舶保險合同的轉讓。
就船舶保險合同的轉讓而言,由於其中涉及到船舶所有權的變更,船舶的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人也將隨之變更。不同的船舶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人管理船舶的水平和信譽是不同的,這將直接影響到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所以,船舶保險合同未經保險人同意,不得自由轉讓。
經合同雙方同意後發生的船舶保險合同的轉讓合法有效,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船舶轉讓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賠償合同受讓人因保險事故所遭受的損失。合同轉讓時尚未支付保險費的,支付責任的承擔按合同約定辦理。
未經保險人同意而轉讓船舶的,船舶保險合同從船舶轉讓時起解除,船舶轉讓時間是船舶受讓人登記的時間。船舶在航期間轉讓的,船舶保險合同到航次終了時解除。船舶轉讓時起至航次終了時止的船舶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船舶受讓人,但船舶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合同解除前因船舶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仍由保險人賠償。
因轉讓船舶而解除合同的,由於合同未全部履行完畢,保險人應當將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的保險費退還給被保險人。
須註意的是,船舶保險合同項下權益的轉讓與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有區別的。保險合同項下權益的轉讓,是指被保險人將保險合同項下的權益或保險人的賠款轉讓給他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