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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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以船舶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保险船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可以分为:①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②碰撞责任;③共同海损和救助。
船舶保险合同按船舶航行的区域来分,可分为远洋船舶保险合同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船舶保险合同双方通过变更被保险人,将船舶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船舶转让常引起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就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而言,由于其中涉及到船舶所有权的变更,船舶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也将随之变更。不同的船舶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管理船舶的水平和信誉是不同的,这将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所以,船舶保险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自由转让。
经合同双方同意后发生的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合法有效,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船舶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合同受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支付责任的承担按合同约定办理。
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船舶的,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时间是船舶受让人登记的时间。船舶在航期间转让的,船舶保险合同到航次终了时解除。船舶转让时起至航次终了时止的船舶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船舶受让人,但船舶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合同解除前因船舶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仍由保险人赔偿。
因转让船舶而解除合同的,由于合同未全部履行完毕,保险人应当将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须注意的是,船舶保险合同项下权益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有区别的。保险合同项下权益的转让,是指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或保险人的赔款转让给他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