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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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当然,转让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因为转让的内容有所差异,其条件和效力也有所不同。
合同转让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合法行为。合同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转让。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或者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二是合同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转让并不引起原合同内容的变更。
三是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对方同意或者通知对方方可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中的权利人即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四是合同转让涉及审批手续的还须办理有关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转让必须办理一定手续的,则须办理手续,否则转让无效。
第一,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被宣告无效,被依法撤销、解除、转让的行为属无效行为,转让人应对善意的受让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该协议应该是平等协商的,而且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否则,该转让行为属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
第三,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同转让人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尽通知义务。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转让合同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以下情形,合同不得转让:
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如果是规定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或者是特定主体的合同,则合同不得转让。
第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不得转让,则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果该合同成立是由国家机关批准成立的,则该合同的转让也必须经原合同批准机关批准,如果批准机关不予批准,该合同不能转让。
广义的合同转让既包括债务主体的变更,也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理论上认为,合同转让可以通过4种法律形式进行。
(一)债务主体变更
债务主体变更是指根据原债务人请求,债权人同意由新债务人替代承担债务的协议。其法律效果在于解除原债务人的合同义务,而使其由新债务人承担。它实质上是在有关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以新合同代替旧合同的交易。但是构成债务主体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债权人须以明示协议同意新旧债务人的替代。例如在合伙人变更的情况下,该合伙的债权人可以直接根据法律推定条款认可新合伙人承担退伙人的债务。又如在1876年欧洲保险协会申请案中,M向B保险公司投有人身保险。后该公司与E公司合并,并由E公司在M的保险单上背书承诺承保人义务;而M此后也按期向E公司交付保险费。法院判裁:本案已构成债务变更,因此 M无权再向B公司主张权利。
(二)当事人依成文法转让合同权利
根据《1925年财产法》第136条的规定,所有的债权和其他权利财产均可以转让。但权利转让须遵循以下规则:
(1)转让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且须由出让人签字:
(2)该转让必须是绝对的,而非仅授权他人追索债务;
(3) 出让人须向其债务人、受托管理人或其他义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情况。
根据判例法解释,立法第136条规则中所称“权利财产”是指只能根据诉讼强制取得,而不能实际占有的财产;例如追偿权或合同所生的请求权。该规则中所称的“绝对转让”是指出让人全部权益的真实转让,而非部分权益的转让:否则不属于合同权利转让。根据判例规则,出让人转让其全部权利可以要求受让人提供担保,但不得附有其他条件。例如在1902年琼斯诉汉弗利斯案中,被告为偿还货币出贷人的债款而将其一定期限内的薪金追索权转让该出贷人。法庭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权利绝对转让,而只是附条件的部分权利转让。该规则中所称的 “书面通知”应当说明权利转让意图和受让人情况,但可以不指明转让时间。此外根据1919年威斯特通申请案规则,合法转让权利财产不需要有对价因素 。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在于使受让人取得:
(1)合法债权或权利财产;
(2)对抗债务人的诉权和其他补救措施;
(3)不经原出让人同意而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如果债务人在收到转让通知书时即对原出让人提起诉讼或提出抗辩的,该诉讼或抗辩将可能影响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因此受让人在受让权利时必须遵循公平善意原则,在出让人基于欺诈行为转让权利的,无辜受让人不承担责任。
(三)当事人依衡平法转让权利
在当事人权利转让不符合成文法要求的情况下,只要该权秘转让的意图明确,则它在衡平法上仍然是有效的。按照衡平法的一般规则,合法权利转让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免向债务人发送权利转让通知书。但是权利出让人为取得某些特殊的法律效果,仍有必要向债务人发送通知:
(1)在债务人有可能在收到通知时对受让人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出让人为保障受让人的权利无瑕疵应当发送通知;例如债务人在得知权利转让之前已经向出让人履行支付的情况。
(2)为了保障受让人取得优于其他无通知权利受让人的优先受让权,出让人有必要向债务人发送通知。
除上述之外,衡平法上的权利转让须遵循下述判例规则。首先,根据1951年麦克阿德尔申请案,完全的衡平法上的权利转让不需要有对价,但不完全的衡平法上的权利转让必须有对价才具有效力。其次,必须将衡平法上的权利财产与成文法上的权利财产区别开,前者通常是指信托受益人对抗受托人或者遗产继承人对抗执行人的衡平法请求权。最后,无论依据普通法还是依据衡平法,凡涉及当事人个人信誉,能力或身份资格的合同不能转—让,例如绘画合同或某些劳务合同。
根据英国法律,凡属于下列票证转让不适用衡平法和《财产法》的权利转让规则,而应适用特殊的票证交易规则:
(1)汇票和本票的转让适用《1882年汇票法》规则;
(2)依公司法登记成立的公司的股票转让适用1948年至1983年《公司法》的规定;
(3)提单的转让适用《1855年提单法》的规定;
(4)海事保险单的转让适用《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
(5)人身保险单的转让适用《1876年保险单法》的规定。
(四)依法律程序而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承担
合同的权利义务除可依当事人意志而转让外,还可依法定强·制程序而移转,通常称之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它包括当事人死亡或当事人破产两种情况。
在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其合同权利义务依法定程序移转于死者的个人代表。但有关个人技能的合同和劳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在合同当事人一方破产的情况下,其合同权利义务依破产法程序移转于破产财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