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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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Block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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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船舶保险采用定期保险单或航程保险单,其特点是保险责任仅以水上为限,这与货物运输保险可将责任扩展至内陆的某一仓库不同。
船舶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损失赔偿和对第三者责任,故又可分为对财产的保险、费用的保障及责任的保障。
(1)财产的保障
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船舶的物质损失,即船壳、机器(包括主机、副机、发电机)、导航设备、燃料、给养等。凡属于船舶本身以及附属于船上的财产,而且为船东所有的,均可以承保。对财产的保障,是船舶保险保障的主要内容。
(2)费用的保障
这里的费用是指船舶的财产损失以外的利益损失。当船舶发生事故,除了船只本身遭致部分或全部损失外,还因船只停航、修理而使船东遭受到各种利益损失.如运费、营运费用、贷款利息、利润、保险费损失等,这些利益损失有相当一部分是作为费用保险来加保的。
(3)责任的保障
这里的责任根据它们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又可进一步分为碰撞责任、法律责任和契约责任。
1、碰撞责任。碰撞责任作为船舶保险的基本承保责任是由各国保险公司规定的,但国际上的碰撞责任只负责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造成对他船以及包括货物的船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我国的碰撞责任除了同国际上一样负责船舶发生膨胀事故后造成对他穿以及包括货物的穿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外,还包括船舶碰撞码头、船坞及其他固定建筑物的损失、延迟、丧失使用和救助费用负责,同时,我国对碰撞责任负全责。
2、法律责任。船舶失事后引起法律上应承担的义务,其中包括侵权行为应负的损失赔偿责任。例如,船只沉在航道要隘,港口当局要求船东清除航道将沉船打捞起来。又如,船只触礁引起油柜漏油,燃油污及海面,按照领海国的海上法规要求船东赔偿油污造成的损失。
3、契约责任。即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对货主或者租船人对出租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如海洋运输提单都毫无例外地规定船东对托运人应负的货损货差责任。以上三项责任属于保险公司保障的是碰撞责任,而法律责任和契约责任主要是由船东保赔协会承担,保险公司只承保这类责任中的很小一部分,如货损货差责任。
保障的风险具体反映在承保的险别上,国际上船舶保险的险别很复杂,主要有一切险、全损险、单独海损绝对不保险、损坏责任绝对不保险。我国的船舶保险主要有两种:一是综合险,二是全损险。虽然各个险别所保障的风险大小不同,但究其实质不外平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和海难,例如,暴风雨、海啸、雷电、搁浅、触礁、沉没等。另一类是意外事故,即保险人负责赔偿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
1、装卸、抛运货物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爆炸,包括锅炉和船上发生的爆炸。
3、船长、船员或领水员的疏忽。
4、船壳、机器、锅炉、设备的原有缺陷引起的事故。
5、除被保险人以外的船舶修理人的疏忽。
6、同港口、码头、船坞的碰撞。
7、同飞机、飞船、汽球的碰撞。
上述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必须是被保险人谨慎处理仍不能避免的,否则保险人不予以负责。
船舶保险的种类[1]
船舶保险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1.按船舶航行的区域不同分类
按船舶航行的区域不同分类,船舶保险分为远洋船舶保险、内河船舶保险。
(1)远洋船舶保险。远洋船舶保险是指以从事国际远洋运输的各种船舶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国内船舶保险。国内船舶保险是指以从事沿海、江河、湖泊运输的各种船舶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按可保利益的不同分类
(1)船舶一切险。船舶一切险又称船舶综合险。是指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不论发生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以及保险船舶碰撞、触碰他船、码头、栈桥等,造成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负责赔偿的一种船舶保险。
(2)船舶全损险。船舶全损险是指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仅对船舶的全部损失负责赔偿的一种船舶保险。即对船舶的部分损失不予负责。
3.按船舶保险的期限不同分类
按船舶保险的期限不同分类,船舶保险分为船舶定期保险、船舶航次保险。
(1)船舶定期保险。船舶定期保险是指船舶保险的期限确定为一个固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大多数船舶险为定期保险。
(2)船舶航次保险。船舶航次保险是指船舶保险的期限以一个航次计算。有些不经常从事运输的船舶可投保航次保险。
4.按承担的赔偿责任或保险对象不同分类
按承担的赔偿责任或保险对象不同分类,船舶保险分为船舶建造保险、船舶修理保险、船舶修理费用保险、木船保险、渔帆船保险。
(1)船舶建造保险。船舶建造保险是指以建造中的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集财产险、工程险、船舶险和责任险等综合性保险。
(2)船舶修理保险。船舶修理保险是指以船舶在修理或改造工程作业期间,由于陆上或海上的危险,致使船舶造成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3)船舶修理费用保险。船舶修理费用保险是指以船舶在修理或改造工程作业期间,船舶或船舶的修理材料因陆上或海上危险,致使修船厂或造船厂遭受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事故发生时的修理材料费、施工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损失的一种保险。
(4)木船保险。木船保险是相对于铁壳船的船舶损失险。
(5)渔帆船保险。渔帆船保险是相对于机动船的船舶损失险。
船舶保险中有不少条款是根据船舶的物性和以往判例中的经验制订的,现将几种主要条款介绍如下:
(1)碰撞责任条款
该条款对碰撞和碰撞责任分别作了定义,并确定了保险公司对碰撞责任所负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限度。“碰撞”是指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引起本身的损失,“碰撞责任”则是保险船舶对被撞船舶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所负的碰撞责任是在赔偿船舶本身损失以外另外负责一个保额。换言之,保险人除按保险金额对被保险船舶的全损或推定全损进行赔付外,还须赔偿被保险船舶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保险人的这一责任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姐妹船条款
姐妹船是指两条或数条船同居一个船东所有。姐妹船之间的碰撞或救助不构成法律责任,因此不产生赔偿责任或给付救助报酬的义务。但实际上同一船东的船舶相撞或救助总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对姐妹船可视同分属两个船主所有,对它们之间发生的碰撞按照裁定的责任负责赔偿,对它们之间产生的救助,也按照一般救助惯例支付救助费用。但是,必须由仲裁人作出公断。
(3)疏忽条款
疏忽条款规定:保险人承保由于船长、船员过失和疏忽引起装卸货物、燃料的意外事故以及船舶和船上其他地方的故障、爆炸、意外事故及船舶与空中或陆上的有关物体碰撞导致被保险船舶本身损失。
(4)运河搁浅条款
保险人规定船舶在一些特定运河和运河联结点的搁浅不作搁浅论,如巴拿马、苏伊士、曼彻斯特运河等。
(5)船舶出售条款
船舶保险不同于货物运输保险,该保险单不可以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转让,船舶保险单是指名保险单。条款规定:被保险的船舶出售以后,如果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过户,保险单的效力自行消失。但对在航行途中出售的船舶。保险公司应继续负责到船舶到达目的港为止。
船东保障与赔偿协会,简称保赔协会,是船东相互保险性质的组织。
(1)保赔协会的性质、作用
1、性质。保赔协会的性质不同于一般保险公司,参加协会的成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它与保险公司的主要区别除了原保范围不同外,还有三个区别:1)保赔协会的赔偿责任除对油污规定最高限额外,其他赔偿责任是无限额的,而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是订明的;2)保赔协会无股份资本,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为会员服务,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不同; 3)保赔协会与会员船东利害关系一致,而保险公司往往与船东发生利害冲突。
2、作用。保赔协会一方面承保保险公司不保或超过保险公司责任范围的特殊风险,使船东不因任何重大损失而影响其财务计划,专心从事航运事业。另一方面对会员船东提供各种专业服务,特别是各种海事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协助。
(2)保赔协会承保的风险
保赔协会所承保的范围很广,尤其是近年来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新的险种也在不断增加。例如,集装箱的认赔;近海石油钻探中的船东风险责任的保赔;运费、滞期费以及代船东进行法律抗辩的保赔等。协会通常承保的风险有下列项目:船员疾病伤亡;由于船方过失所致的装卸工人、旅客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伤亡;碰撞超额责任;油污和罚款;损坏码头和固定或浮动的建筑物;浪损他船或货物;拖轮合约内的船方责任;为船方服务的岸吊人员合同内的责任赔偿;触礁移船;货损货差等。轮船公司不需要投保全部风险,可任选该公司认为需要的数种风险投保,但协会一般不承保单项风险。
(3)保赔保险的收费和赔款方式
由于保赔协会的互助性质,它不是采取保险公司的固定保费形式,而是采取预付保费的形式,由会员按吨位预先交付保费,但保赔协会对某些船东也采取固定保费的形式。其赔款准备金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是一般赔款准备金,把收来的保费用于一般赔款;二是巨额赔款准备金,提取的比例为15%一20%。以支付大笔赔款。
- ↑ 张荣琴,刘志刚.保险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