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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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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

  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實在困難,若履行即顯失公平,法院裁決合同消滅的現象。這種解除與一般意義上的解除相比,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法院直接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加以認定,而不是通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

合同解除的類型

  合同解除的情況比較複雜,所需條件、所經程式和所生效力不盡一致。為了便於掌握和研究,也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合同法上的解除制度,有必要將合同解除類型化。

  1、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合同法》第93條第1款)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我國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為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全異其性質,而是認為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並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等。

  2、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我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於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於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

  合同法承認了約定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2款),值得肯定。因為約定解除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產生的,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複雜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確切地適應當事人的需要。當事人採取約定解除的目的雖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慮到當主客觀上的各種障礙出現時,可以從合同的拘束下解脫出來,給廢除合同留有餘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一個市場主體,為了適應複雜多變的市場情況,當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條款規定得更細緻、更靈活、更有策略性,其中應包括保留解除權的條款,使自己處於主動而有利的地位。

合同解除的特點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點:

  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標的

  我國合同法設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為瞭解決這樣的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後,由於主客觀情況的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讓合同繼續發生法律效力,約束當事人雙方,不但對其中一方甚至雙方有害無益,有時還會有礙於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只有允許有關當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賦予法院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權力,才會使局面改觀。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

  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我國法律所規定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合同。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我國法律對合同解除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表明瞭對合同解除的允許與限制。

  《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適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條件,學說稱為一般法定解除條件。該法第148條和第219條規定了僅僅適用於特別合同(如買賣、租賃諸合同)的解除條件,學說稱為特別的法定解除條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條件更科學,如已承認違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一般的法定解除條件,已全面承認約定解除等。

  3、合同解除原則上必須有解除行為

  解除的條件不過是合同解除的前提,由於我國法律並未採取當然解除主義,因此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合同並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還需要有解除行為。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行為,當事人是解除行為的主體。

  雖然上級主管部門的行政命令對於合同的解除有時會起重要作用,但是該行政命令並不是解除行為,僅有行政命令不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行政命令被當事人接受時,才會發生解除的效果。這也正說明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行為。不過,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的解除則是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而裁決的,不需要解除行為。 解除行為有兩種類型,一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一是解除權人一方發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但其消滅是溯及既往,還是僅向將來發生,各國的立法不盡相同。一類是使合同關係自始消滅,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時消滅,發生與合同從未訂立相同的後果,承認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另一類是使合同關係自解除時消滅,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依然存在,不承認解除有溯及力。

  在我國,解除的效力如何,法律尚無直接規定,我們認為,研究這個問題固然不能忽視解除有溯及力較好,但也有些合同的解除無溯及力更適當。這個問題將在第五節中詳述。如果這種觀點是正確的話,解除就與無效、撤銷不同,因為無效、撤銷一律有溯及力;也與附解除條件不同,因為解除條件成就,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只向將來消滅。

合同解除的條件

  合同解除的條件,因解除有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之分,而有法定解除的條件和約定解除的條件之別,法定解除又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別法定解除的條件之分。約定解除及其條件在上文已述,特別法定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種類和性質而千差萬別,難以在此—一詳述,本節僅討論一般法定解除的條件。

  《合同法》規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條件大致有四大類型:一是協議解除的條件;二是約定解除的條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四是違約行為。其中,違約行為原則上是債務人違反合同的主給付義務,違反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時可以解除合同。

  1、協議解除的條件

  協議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是將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協商一致,也就是在雙方之間又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內容主要是把原來的合同廢棄,使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訂的合同加以解除這點上,協議解除與約定解除相似,但兩者更有不同:約定解除是以合同來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權,而協議解除是以一個新合同來解除原訂的合同,與解除權無關。

  協議解除是採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如當事人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性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要採取適當的形式等。

  2、約定解除的條件

  約定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或在其後另訂的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權產生的條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任何會產生解除權的條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失去積極意義,失去價值,應予以消滅。但通過什麼途徑消滅,各國立法並不一致。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條第1項)。由於有瞭解除程式,當事人雙方能夠互通情況,互相配合,積極採取救濟措施,因此具有優越性。

  4、違約行為

  1)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至於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3款)。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於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4款)。

  2)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拒絕履行一般表現為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其債務,有時也以其行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如債務人將應交付的特定的買賣物又轉賣他人。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債務人拒絕履行,債權人可否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學者們的意見不一致。《合同法》第94條第2款不要求債權人為履行催告,可徑直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可分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質的不完全履行。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而標的物的數量有所短缺的,屬於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債務人補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進行補充履行,或者補充履行也不能達到合同目的,債權人就有權解除合同。

  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但標的物在品種、規格、型號等質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或者標的物有隱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勞務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水平等,都屬於質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場合,應多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如果在此期限內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解除權產生,債權人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4款關於“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可解釋為是對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作為解除條件的承認。

  4)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自始不能履行為合同的無效原因,嗣後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應如此。《合同法》第94條第4款關於“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定包含了這一解除條件。

合同解除的程式

  合同解除的條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條件具備時,合同並不當然且自動地解除。欲使合同解除,還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式。解除的程式包括三種,即協議解除的程式、行使解除權的程式和法院裁決的程式。

  1、協議解除程式

  協議解除的程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於協議解除類型,並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願意採取這種程式,法律也應允許並加以提倡。

  由於協議解除程式是採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承諾。這裡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內容是要消滅既存的合同關係,甚至包括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返還,責任如何分擔等問題。它必須是向既存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發出,並且要在既存合同消滅之前提出。這裡的承諾,是解除合同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的表示。協議解除是否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我國法律未作這樣的要求,允許當事人選擇:或者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者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

  採取協議解除程式,何時發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經有關部門批准時,有關部門批准解除的日期即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關部門批准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之時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時,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2、行使解除權的程式

  行使解除權的程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的權利。它的行使,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種形成權。解除權按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96條第2款)。

  行使解除權的程式適用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一方違約和約定解除等場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場合,解除權由雙方當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當事人一方違約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守約方享有,不然會被違約方利用解除制度來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約定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合同指定的當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當事人享有,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享有。

  解除權對權利人而言是一種利益,這種利益是否被解除權人捨棄或推遲取得,只要無損於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無損於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應允許。所以,行使解除權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現為解除權人可以在合同解除與請求繼續履行之間選擇,解除權可以在特定期間的任何時刻行使,可以採取和對方當事人協商的方式等。

  解除權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合同法》第95條)。

  解除權行使採取雙方協商的方式,在我國應予提倡,因為:第一,合同解除不會使雙方當事人在物質利益上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單就這點來說,雙方不易就合同解除及由此而生的返還財產、分擔責任等達成協議,這也是法律應賦予有關當事人以解除權的重要原因。但是,當事人的特殊物質利益畢竟是以根本利益一致為前提而存在的,雙方沒有不可調和的利害衝突。如果合同解除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那麼雙方宜互諒互讓地將合同解除。第二,協商的過程,是當事人雙方明瞭事情原委和責任如何分配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彼此瞭解到各自的困難,能夠互諒互讓,既解決法律後果問題,又解決思想認識問題,便於解決糾紛,減少訴訟。第三,倡導協商方式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調解原則,使實體法與程式法的規定更加統一。

  雙方協商的方式並不是解除權的喪失,恰恰相反,正是由於解除權的存在併發揮作用,才使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很大程度上,無解除權的當事人之所以同意解除權人的意見,是因為即使不同意,解除權人也會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將合同解除,並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3、法院裁決的程式

  這裡所說的法院裁決的程式,不是指在協議解除的程式和行使解除權的程式中當事人訴請法院來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時,由法院裁決合同解除的程式。由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當事人無解除行為,只是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加以裁決。因此,對這種類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適用法院裁決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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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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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97.53.* 在 2018年1月7日 14:30 發表

挺不錯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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