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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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給付義務又稱“從義務”,是指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
從給付義務,依附並輔助主給付義務的履行,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的義務。如《合同法》第266條:“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從給付義務可以基於下述三種原因之一而發生:
1、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如甲出賣其經營的飯店於乙,約定甲不能在兩年內在本市在從事飯店營業,此一不作為義務即為從給付義務。
2、基於法律明文規定:如債權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
3、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購買汽車應當交付汽車之說明書;名馬的出賣人應交付該馬的血統證明書。
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
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的區別尚存爭論。德國通說認為,應以可否獨立以訴請求履行為判斷標準加以區分,可以獨立以訴請求的義務為從給付義務,有人稱之為獨立的附隨義務,不得以訴請求的義務為附隨義務,有人稱之為不獨立的附隨義務。
例如,甲出售給A車給乙,交付該車並移轉其所有權,為甲的主給付義務;提供必要文件(如駕駛證或保險單)為從給付義務;而告知該車的特殊危險性,則為附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