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移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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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移泊指的是船舶在通知港口主管機關或經港口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從原來的錨泊地或靠泊地移動到另一錨泊地或靠泊地的行為。
在租船合同中通常都會規定移泊條款,例如,合同中規定,卸貨港口或卸貨地點為中國一個安全港的一至兩個安全泊位。同時又規定,租船人有權在每個港口使用第二個泊位。這種情況下,船舶從一個泊位到另一個泊位的轉移就屬於移泊行為。
(1)半集裝箱船的裝卸,在船上同時裝有雜貨和集裝箱貨的情況下,因集裝箱的裝卸必須在專用碼頭進行,所以往往在普通碼頭的雜貨裝卸完畢後,再移至集裝箱專用碼頭繼續進行裝卸。
(2)出口貨物沒有準備好,而此泊位港方已有安排,船舶通常移至浮筒或吳淞錨地等泊裝貨。因移泊要增加一筆移泊費及拖輪費(有時需要拖輪協助移泊),所以船方不希望有移泊。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在不同地點的移泊,其時間的計算都是以實際使用的時間為準。如某輪移泊共用去5小時,其中等候拖輪3小時,實際用於移泊時間僅2小時,而非5小時。
至於移泊費的負擔以及移泊時間究竟是否屬於裝卸時間,則因移泊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錨地間的移泊即船舶從一個錨地移往另一個錨地,這種情況下的移泊時間一般不計入裝卸時間,移泊費由承租人負擔。
2.從一個泊位到另一個泊位的移泊。前文中舉的例子就屬於這種情況。在租約允許使用另一個泊位條件下,移泊時間不計入裝卸時間,移泊費由承租人負擔。
3.從錨地到泊位的移泊。港口租約,移泊時間要計入裝卸時間,移泊費由承租人負擔;泊位租約,不計入裝卸時間,移泊費由船方負擔。
4.增加泊位的移泊。這種情況下的移泊時間通常都會計入裝卸時間,移泊費由承租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