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移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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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移泊指的是船舶在通知港口主管机关或经港口主管机关的批准后,从原来的锚泊地或靠泊地移动到另一锚泊地或靠泊地的行为。
在租船合同中通常都会规定移泊条款,例如,合同中规定,卸货港口或卸货地点为中国一个安全港的一至两个安全泊位。同时又规定,租船人有权在每个港口使用第二个泊位。这种情况下,船舶从一个泊位到另一个泊位的转移就属于移泊行为。
(1)半集装箱船的装卸,在船上同时装有杂货和集装箱货的情况下,因集装箱的装卸必须在专用码头进行,所以往往在普通码头的杂货装卸完毕后,再移至集装箱专用码头继续进行装卸。
(2)出口货物没有准备好,而此泊位港方已有安排,船舶通常移至浮筒或吴淞锚地等泊装货。因移泊要增加一笔移泊费及拖轮费(有时需要拖轮协助移泊),所以船方不希望有移泊。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在不同地点的移泊,其时间的计算都是以实际使用的时间为准。如某轮移泊共用去5小时,其中等候拖轮3小时,实际用于移泊时间仅2小时,而非5小时。
至于移泊费的负担以及移泊时间究竟是否属于装卸时间,则因移泊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锚地间的移泊即船舶从一个锚地移往另一个锚地,这种情况下的移泊时间一般不计入装卸时间,移泊费由承租人负担。
2.从一个泊位到另一个泊位的移泊。前文中举的例子就属于这种情况。在租约允许使用另一个泊位条件下,移泊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移泊费由承租人负担。
3.从锚地到泊位的移泊。港口租约,移泊时间要计入装卸时间,移泊费由承租人负担;泊位租约,不计入装卸时间,移泊费由船方负担。
4.增加泊位的移泊。这种情况下的移泊时间通常都会计入装卸时间,移泊费由承租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