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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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Ship Collision; Collision of Sh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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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傳統概念
船舶碰撞概念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具有不同的外延與內涵。傳統海商法認為,船舶碰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廣義的船舶碰撞。是指兩艘或兩艘以上船舶之間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實際接觸造成一方或多方損害的事故。其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碰撞必鬚髮生在海上或其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第二,碰撞必鬚髮生在船舶之間。
第三,船舶必鬚髮生接觸,它限於直接碰撞。浪損及其他不發生實際接觸的間接碰撞導致損害,不屬於船舶碰撞。
第四,碰撞必須造成損害,損害範圍包括一方或幾方的船舶﹑船上的貨物﹑人身或其他財產所遭到的損失或傷亡。
2)狹義的船舶碰撞。是指對碰撞的船舶性質給予特別限定的碰撞。
- 2.新概念
傳統的船舶碰撞概念已延續一百多年,它隨著航海事業的發展及海上侵權行為的多樣化,已不適應現代法律的需要,因此出現了船舶碰撞的新概念。這一新概念最早出現於國際海事委員會於1987年起草的《海事碰撞損害賠償國際公約草案》(又稱《裡斯本規則草案》)。該規則賦予了船舶碰撞兩個新的定義,其一,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間,即使沒有實際接觸,發生的導致滅失或損害的任何事故;其二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多船的過失造成的兩船或多船間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滅失或損害,而不論船舶間是否發生接觸。規則同時還規定,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到的不論是否可航行的船隻、機器﹑井架或平臺等,它們相互間發生的碰撞,均構成船舶碰撞。
綜上所述,船舶碰撞新概念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碰撞適用的碰撞範圍包括船舶間﹑船舶與非船舶間的碰撞。
第二,船舶碰撞以過失為要件,這就排除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碰撞。
第三,船舶碰撞以損害事實為要件。這種損害可能是實際接觸造成的,也可能未發生實際接觸,但只要造成了損害,就構成碰撞。
我國《海商法》第165條將船舶碰撞定義為:“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與本法第三條所指船舶的任何其他非用於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艇。”據此,我國《海商法》規定的船舶碰撞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碰撞必鬚髮生在船舶之間,且有一方必須是海船,船舶與非船舶間的碰撞除外。即碰撞的船舶,一方必須是除用於軍事或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位以下的小型船艇以外的海船和其他移動式裝置,他方必須是除用於軍事的或政府公務的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艇,包括海船﹑內河船﹑20總噸位以下的小型船艇。
第二,碰撞必鬚髮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是指可供20總噸位以上海船自由航行的通海水域。
第三,碰撞須有損害結果。船舶碰撞沒有造成船舶及船上人員﹑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不構成船舶碰撞。
第四,碰撞既包括直接碰撞也包括間接碰撞。我國《海商法》第170條規定:“船舶因操縱不當或者不遵守航行規章,雖然實際上沒有同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員﹑或者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適用本章的規定。”故間接碰撞也比照船舶碰撞處理,但它以過失為前提,即因操縱不當或違反航行規章導致碰撞。
《海商法》第165條規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
船舶碰撞一般可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 一、意外原因的碰撞
分下列三種情形:
1、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是指船員已盡到謹慎責任、無違章,並充分運用了良好的駕駛技術,仍不可避免碰撞的發生。即發生船舶碰撞不是駕駛人員的故意和過失,而是意想不到的原因所致。
2、不可抗力的原因:
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碰撞,指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剋服的,致船方無法抗拒的強制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
是指發生碰撞的船舶在駕駛上不存在任何失誤,雙方都不能舉證說明碰撞原因,主管機關和專家也鑒定不出原因。
- 二、單方過失引起的碰撞
單方過失引起的碰撞,通常是在航船碰撞錨泊或停在泊位上的船舶,或系泊浮筒的船舶以及浪損等。在航船之間的碰撞,極少有單方過失引起。
單方過失引起的船舶碰撞,應由過失方承擔損害賠償,如果波及第三方,過失方還應承擔第三方的損害賠償。
- 三、共有過失引起的碰撞
船舶碰撞一般都是由於雙方的過失造成的,這種共有過失的碰撞事故,雙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失,確定賠償責任應確定各方過失的責任,按過失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一.船舶發生碰撞,當事船舶的船長在不嚴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對於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員必須儘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長應當儘可能將其船舶名稱、船籍港、出發港和目的港通知對方。
二.船舶發生碰撞,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於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無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三.船舶發生碰撞,是由於一船的過失造成的,由有過失的船舶負賠償責任。
四.舶發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平均負賠償責任。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損失,依照前款規定的比例負賠償責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各船的賠償責任均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有過失的船舶追償。
(一)發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二)需是船舶與船舶之間的碰撞
1、碰撞需發生接觸
2、碰撞需發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