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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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侵權行為一般是指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進行航運、作業、生產等海上經營和管理活動中發生的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或其他權益的行為。
與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相比,海上侵權行為在發生的時間和空間方面具有特殊性:
第一,海上侵權行為一般發生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包括港口作業區域。其中,海上包括一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以及公海。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又稱通海水域,指船舶可以沿著水流航行至海上的內河水域。港口則一般指具有船舶進出、靠離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儲存等功能和相應的碼頭設旋,由一定範圍的水域和陸域組成的區域。”
第二,海上侵權行為一般是指在海上航運、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即與海上活動的特殊性質和特殊風險相關的侵權行為。”民事法律制度調整的一般侵權行為即使發生在海上,也不屬於海上侵權行為的範疇。例如,船員之間發生的輕微人身傷害、侵犯名譽權等,即使發生在海上也應該適用一般侵權法律規範進行調整。
對於船舶內部的侵權行為,一般適用船旗國法,而不論該船舶是處於公海或某國領海。但是,如果船舶內部的侵權行為影響到沿岸國的社會秩序,沿岸國一般主張適用自己的法律;公海上發生船舶損害他國海上設施或海底電纜的,適用法院地法;發生在領海上的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即領海國法;關於船舶碰撞法律適用,各國立法一般主張根據不同情況規定所應適用的法律,大致有碰撞地法、法院地法、船旗國法等。
對於海上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我國《海商法》第273條規定:“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於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對於其他海上侵權行為,則應適用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